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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检验城市价值取向

阅读:1637 次 作者: 来源:南京日报 发布日期:2018-08-31 09:30:34
基本介绍:

  日前,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条例(草案)》明确,破坏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且对负有地下文物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建立过失问责机制。

  所谓“地下文物”,绝大多数指地下墓葬。作为六朝古都,南京就像一座古董铺子,一铲子下去,就有可能挖到古墓。多年来,南京的城市建设中也发生过损毁古墓的案例。表面看,是施工单位抢进度、抢工期、轻视文物保护;细究则是相关职能部门或直接或间接的纵容,是城市开发、项目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价值排序。《条例(草案)》的出台,目的正是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监督查处的力度与刚性,从上到下形成统一的价值取向,用实际行动守护好历史文化与城市文脉。

  文物保护法及地方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时,必须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然而现实中先斩后奏、明知故犯的情况普遍存在,施工单位往往在发现文物后才通知考古部门;更有甚者,在发现文物遗存后隐匿不报、故意破坏,或在文物执法部门下达停工通知、反复阻止后,仍然置若罔闻,强行施工。而文物部门对此缺乏强制性手段,即使依法依规处罚,惩戒代价也远远小于拖延工期的成本,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是开发商财大气粗、肆无忌惮吗?如此理解未免片面。纵观全国各地的损毁文物事件,主角有民企也有国企、央企,很多时候抢工期不是为了企业私利,而是为了推进市政民生工程。文物保护让位于项目开发,不是一个施工队、一家公司的选择,而是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利益博弈,是经济驱动下很多人心照不宣的价值判断。当文物部门像堂吉诃德一样孤军奋战时,又怎能阻挡野蛮施工的步伐?

  城市建设与地下文物保护,并非天然对立的矛盾。众多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城市记忆的有力物证,也是城市文化价值的重要体现。问题症结在于,我们的文物保护体制存在弊端与缺陷,缺乏有力的体制监督,所以必须从立法开始统一思想,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破除部门间的拉锯和掣肘,在监管执法上形成合力;同时加强对破坏文物违法犯罪的惩处力度,坚决杜绝打击不力、一罚了事。如《条例(草案)》中明确指出,规划、国土、发改、建设、公安等部门都对地下文物保护负有相关责任,对不作为或失职的责任人、责任单位,坚决问责甚至依法追究刑责。唯有如此,才能遏制住破坏文物的冲动,画下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抛开眼前利益,着眼于城市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用辩证思维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城市才能更具内涵、更有个性,城市的精神与文化才能生生不息。


标签: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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