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孩在某舞蹈培训机构学习舞蹈多年。7岁时的一次培训期间,她在单独完成下腰动作时摔倒受伤,后经医学鉴定构成一级残疾。培训机构对此有无责任?如果有,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
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案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舞蹈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对原告的损害承担70%责任,共计赔偿115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4岁开始练舞
下腰时仰面摔倒
2010年出生的女孩小真,从4岁开始就坚持去离家不远的蝴蝶舞蹈培训工作室练习舞蹈。几年下来风雨无阻,没想到7岁时的一次意外,改变了孩子人生的轨迹。
意外发生在前年6月,那是一个周六下午,小真在母亲的陪同下来到舞蹈工作室参加培训。上课期间,舞蹈教师吴某安排小真等四名学员示范下腰动作。小真在单独完成下腰动作时,突然仰面摔倒,随后女孩出现腿部及腰部疼痛等症状。
吴某和小真母亲见状,立即上前救护,帮助她舒缓疼痛。大约一个小时后,小真的症状依然没有缓解,其父亲也赶到舞蹈班,一起将小真接回家。当晚6时,小真父母发现孩子双腿无法站立,就立即把她送进医院接受治疗,从此走上了漫漫求医路。
小真的父亲说:“我们从苏州辗转上海、北京,其间在7家医院求诊治疗过。从摔伤到现在,孩子几乎都在医院度过。”
对簿公堂
被告称非教学事故
今年1月,相关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小真因跳舞下腰,导致急性脊髓损伤、脊髓休克,目前遗留截瘫,并伴有重度的排便、排尿功能障碍,其损伤已构成一级残疾,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
小真父母认为,此事全部责任都在舞蹈培训机构,于是代表女儿起诉到虎丘法院,向该舞蹈培训机构索赔共计255万余元。
法院查明,被告蝴蝶工作室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吴某,经营范围为舞蹈培训,并提供舞蹈信息咨询服务。吴某为中国舞蹈家协会的注册舞蹈教师。
庭审中,被告蝴蝶工作室辩称:“我们在培训过程中,有完善的安全培训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不存在过错。学生在开展舞蹈培训前,进行了充分的热身练习;事故发生时,在场的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看护职责,事后对原告的伤情未引起足够重视。”“而且,原告学习舞蹈已有三年之久,对于练习舞蹈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吴某认为,该事故是原告动作失误导致,并非被告的教学事故。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1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蝴蝶工作室的经营者吴某,是中国舞蹈家协会的注册舞蹈教师,具有中国舞蹈家协会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她在对原告进行舞蹈培训时,应当知道原告作为幼儿的生理特点和相关动作可能存在损害风险。但她在原告单独完成下腰动作时,对上述动作可能造成10岁以下儿童脊椎损伤的危险性缺乏估计或估计不足,没有采取预防和避免损害发生的相应措施,导致原告在完成该动作时倒地受伤,造成原告急性脊髓损伤、脊髓休克,目前遗留截瘫的严重后果。对此,被告蝴蝶工作室未尽到教育、管理的法定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同时表示,练习舞蹈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项目,原告父母在安排原告参加舞蹈培训时,对原告自身生长发育等实际情况未能充分考虑,没有认识到未成年人参加舞蹈培训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对原告在舞蹈培训过程中导致的上述损害后果,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减轻被告蝴蝶工作室30%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的实际损失,法院按规定计算为包括医疗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65万余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舞蹈工作室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15万余元。(记者 邹强 通讯员 杨晓军 李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