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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修正草案:冒名顶替入学加大处罚

阅读:955 次 作者: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日期:2021-04-27 08: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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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4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审稿、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审稿等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此外,教育法修正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草案加大了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对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处罚。

  教育法修正草案

  对冒名顶替入学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在规定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4月26日提请审议的教育法修正草案将相关表述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衔接,并对这一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一是将冒名顶替行为表述为“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

  二是将责令冒名顶替者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三是增加规定,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审

  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审稿拟充实支持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此前的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充实支持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此,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规定:按照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因地制宜安排村庄布局,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草案三审稿还增加了实行重要农产品保障战略,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保障种子安全,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培养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建立健全易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监测预警机制的规定。

  此外,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明确每年农历秋分日为中国农民丰收节。

  监察官法草案二审

  拟明确监察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监察官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明确,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同时,草案二审稿相较于一审稿还作出多项修改。

  监察官法草案一审稿主要包括总则,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等9章内容。此后,经过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了草案二审稿。

  草案一审稿规定,监察官“非经批准不得在监察机关外兼职”。有的专家提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监察官经过批准兼任社会职务的,也不得领取报酬。据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监察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数据安全法草案二审

  拟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数据安全法草案二审稿26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并确定重要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草案二审稿对地方、部门制定重要数据目录作了规定,明确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规定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

  有的部门提出,网络安全法已要求网络运营者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建议草案有关制度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做好衔接。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流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我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此外,有的部门、专家建议,增加未经批准擅自提供数据的处罚规定,为有关组织、个人拒绝外国不合理要求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草案二审稿采纳上述意见,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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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浪费食物要收费”拟入法  标准应明示

  点一桌子菜剩一大半、吃自助餐拿太多吃不完……这种情况商家能否收费?26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

  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明确: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中国政法大学地方财政金融与农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蕊对此认为,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用的具体标准如何确定,仍然有待进一步考量。

  她建议,可遵循试点先行、分步骤审慎推进的原则,充分保障餐饮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权利,强化有关部门对餐饮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避免厨余垃圾处理费用的收取导致餐饮消费价格不适当提升。

  同时,草案二审稿对食品浪费的定义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明确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等。

  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明确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牵头部门和有关执法主体。

  根据草案,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有关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实施处罚。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反食品浪费法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要求公务活动用餐“节俭安排”。草案二审稿明确,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细化完善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规范,加强管理,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公务活动需要安排用餐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地方财政金融与农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蕊表示,公务活动用餐涉及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无论从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角度,还是从节约财政资金的角度,都必然要“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这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她认为,草案二审稿强调“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等,既考虑到实际需求,也强调了标准限制,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记者 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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