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制造企业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推动制造业“双创”迈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在工信部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司的指导下,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和中国制造企业双创发展联盟组织编制《制造企业基于互联网创业创新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在2018制造业“双创”高峰论坛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杨春立对《实施指南》进行了发布和解读。
当前,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融合日益深入,互联网的平台开源、共享效应持续彰显,人人都有通过创业创新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在共建共享中有更多获得感。“人才是创新的根基,是创新的核心要素”,企业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本质是顺应互联网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建立以人为本的新型劳务关系、薪酬制度和组织架构,以创业带动创新,以创新支持创业,形成创业和创新互促共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企业与个人共同进步的良好格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制造企业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双创”,推动制造业“双创”迈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助力制造强国建设,特制订本指南。
一、建立以贡献为标准的新型薪酬制度
(一)企业完善劳资关系、劳动关系,建立合伙人制和契约人制,鼓励内部员工凭借知识、劳动等人力资本入股企业,鼓励上下游企业、供应商、消费者、创客、内部员工等成为企业合伙人,将自身打造成创业平台。
(二)企业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推动资本向生产要素和平台变革,实施按贡献分享企业经营成果。
(三)企业改革薪酬结构,鼓励实施“工资+奖金+分红”制度,采取协议工资制,实现重要岗位人员都有工资收入和分红,并根据贡献对分红进行动态调整,促进薪酬制度有效发挥激励作用。
(四)企业建立创新激励机制,指导创业创新者围绕企业战略目标开发新产品、开设新业务、开辟新市场、创造新价值,创业创新者以占有股份等方式与企业分享成果、获取收益。注重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成为创客,投身创业、创新、创值。
二、建立扁平化、平台化的新型组织架构
(五)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特征,企业通过机构优化、职能清晰、资源整合、利益协调等方式,精简部门层级,优化业务流程,实施扁平化管理,推动科层制向平台化自组织转变。
(六)企业建立员工需求实时感知、动态响应、精准服务的赋能平台,推动上级部门管理职能向平台服务职能转变。
(七)企业建立“双创特区”机制,提升新成立的部门、业务板块在产品研发、生产运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双创”自主权,创新责权利一体的组织管理新模式。
三、扶持员工内部“双创”
(八)大企业完善在岗创新、离岗创新、创业回归等用工制度,允许员工通过主动参与重大创新项目、自发申报创新计划、协议承包自主经营单元等方式,带编、带薪创业,确保创业员工能进能出、合理流动。
(九)大企业对员工“双创”给予技术、品牌、资金、市场等资源支持,帮扶项目落地。加大前瞻性、战略性项目投入力度,构筑企业面向未来的技术优势,引领行业发展。宣传、组织创业创新活动,在企业内外各个层面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双创”文化氛围。
(十)大企业推动“双创”成果转化,建立员工创新成果内部转让制度,确保员工成果转让收益。允许创业员工带着孵化成功的创新项目离职、成立新企业,企业作为投资方参股并实施投后管理。
(十一)大企业加快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建立完善业绩和贡献导向的人才评价标准,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
四、积极开展外部“双创”
(十二)大企业积极搭建“双创”平台,在线汇聚和整合共享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创业孵化等制造资源和能力,并封装为可计量、可协同、可交易的服务,发展众创众包、分享制造、个性化定制等新模式新业态。
(十三)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充分利用大企业“双创”平台资源,提升核心业务环节信息化应用水平和模式创新能力,形成“双创”平台能力建设与平台海量使用双向迭代、互促共进的良性循环。
(十四)风险投资、方案咨询、检测认证、培训宣传等创业孵化机构加强与“双创”平台的资源对接,基于平台提供“双创”服务。
五、组织实施
(十五)企业可将发展“双创”纳入企业整体战略,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并实施具体的行动计划,明确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实施路径。
(十六)企业可建立最高决策层负责的“双创”领导机制,组建“双创”管理团队,开展“持续跟踪—实时反馈—及时评测—快速改进”的闭环管理,加强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
(十七)企业可设立创投基金,参与内外部“双创”孵化项目投资运作,加强资金统筹安排、优化调整、协同管理和精准核算。
六、加强多方联动
(十八)地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引导,采用制定实施细则、开展试点示范等方式,指导本地制造企业开展“双创”建设。
(十九)研究机构、大学院校、行业协会、联盟应当积极推动行业或区域制造企业、信息服务企业、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交流合作,开展培训、咨询等专门服务,总结和推广最佳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