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加强和规范我局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增进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知晓、理解和认同,促进各项政策的执行和落实,根据市政务公开工作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局法规信息处负责指导、协调本局的政策解读工作。相关业务处室(支队)根据职责分工,按照“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政策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具体工作;多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应当进行解读:
(一)以市安监局或市安委办、市安委会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职权的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政策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听得懂、记得住、用得上。
第五条政策解读工作可以采取如下形式:
(一)政策起草部门负责人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政策。
(二)运用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政策吹风会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三)运用图表、音频、视频等可视化、多媒体方式进行政策解读。
第六条政策解读工作应当采取如下传播渠道开展:
(一)本局政务网站作为政策发布解读的第一平台,设立政策解读专栏渠道,及时发布解读信息。
(二)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应当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政策解读。
(三)统筹运用政务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发布政策解读信息,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
第七条政策文件起草、实施处室(支队)要关注重要政策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八条政策解读工作纳入单位政务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