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8日,省林业厅出台了《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湘林改〔2018〕7号)(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18-20011,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该办法的必要性
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以后,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日益增强,有意愿、有能力经营林业的林农逐步实现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发展家庭林场的重要推动力量。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多次对发展家庭林场提出了具体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将“鼓励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作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兴办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也明确将“大力发展家庭林场”作为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发展以林木、林果生产为主的家庭农场1万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加快家庭林场建设”,《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创新时代“三农”工作新局面的意见》明确要求“3年内支持建设10000户示范家庭农(林)场”,《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百千万”工程促进产业兴旺的意见》也提出“到2020年,发展10000户产业特色明显、经营管理规范、综合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家庭农(林)场示范场”。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出台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促进生态强省建设、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必要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出台本办法。
关于家庭林场的内涵
本办法所称家庭林场是省人民政府界定家庭农场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原国家林业局界定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之一。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中有关家庭农(林)场特征的介绍,本办法将家庭林场定义为: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林业生产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关于家庭林场的认定标准
这是根据家庭林场的基本内涵和特征,结合湖南林业实际作出的一项认定标准,认定指标主要体现在能够成为家庭林场的主体、专门从事林场工作的人员数量、具备的生产资料、林地林用情况、林场规模以及生产经营管理是否规范等方面,这里说明一下固定的从业人员承包期问题。第一,本办法规定固定从业人数不少于2人,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因属于家庭林场,林场的固定从业人数如果少于2人且不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则体现不出“规模化”和作为一个经营主体的基本要求,也体现不出“家庭”的特征。但同时基于我省家庭成员的平均数量实际,不能将人员最低数量规定过高,否则难以培育出足够多的家庭林场。第二,在必备的生产资料方面,规定所经营林地必须是合法承包地,并且承包剩余期限15年以上,面积相对集中连片。要求所经营林地必须是“合法承包地”,主要是考虑到避免生产资料存在的权利缺陷导致的经营不合法、不顺畅等问题,土地是基础,没有土地就谈不上林场的经营;合法是条件,不合法的经营必然导致纠纷,家庭林场的建立、发展也就无从谈起。规定承包剩余期限15年以上,既是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文件要求,也是考虑到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期限如果太短,成效难以显现。
关于家庭林场的认定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林场,向当地乡镇林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这里有两个方面值得注意。第一,申报主体是基于自愿而申报,并非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强制,申报与否是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权利,而不是一项义务。第二,如果申报,则可以向当地乡镇林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这是为了减轻群众负担,方便群众办事作出的规定,尤其是考虑到很多地方因为离县城较远,如果要求向县级林业部门报送,必然增加申请人负担,包括财力、人力、物力等方面。因此,本办法规定受理申请的主体是乡镇林业管理机构,由乡镇林业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申报家庭林场所在村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关于复核认定。家庭林场的认定与其他林业管理不同,认定主体并不是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市林业主管部门,而是直接交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林业管理机构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符合条件的,发布认定名单,颁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证书》。
关于家庭林场的扶持政策
家庭林场是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其培育、发展等需要一个较长时期,也没有经验可循,因此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扶持。为此,本办法规定了一些对家庭林场的扶持政策:一是可以享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等文件明确的财政、金融、用地、税费等相关支持政策。二是可以享受国家造林、油茶产业、楠竹产业、林下经济、林业贷款贴息、林业科技推广等财政补助、金融扶持和技术支持。
六、关于家庭林场的监管
为规范家庭林场的建设管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了家庭林场动态监测管理制度,规定家庭林场具有五种情形之一,则取消家庭林场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清理名录。这五种情形分别是: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林业发展规划,出现林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及生产安全等问题,家庭林场经营者更换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其他不再符合家庭林场认定条件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