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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法治化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阅读:1256 次 作者:李小彤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发布日期:2018-12-20 10: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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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必然要求法治化、依赖法治化。改革开放40年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我国致力于劳动关系法治化建设,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主体、多层次劳动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劳动法律体系,为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地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完善的法律制度要切实发挥作用还取决于执行的效果。40年来,我国劳动关系调处机制不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不断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的创新发展,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了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改革开放40年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要求,我国致力于劳动关系法治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改革劳动制度,劳动立法起步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4项规定,简称劳动制度改革“四项暂行规定”。

  “四项暂行规定”是劳动制度的重大改革,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它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改革了招工制度,企业与工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了相互选择的可能,废除了“子女顶替”和“内招”办法。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职工人数大量增加,一些新招收的职工成为冗员,出台“四项暂行规定”是为了改变这一状况。

  二是我国国有企业对新招用的工人正式实行劳动合同制,从而改变了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录用和分配工人,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固定工制度,企业有了辞退违纪职工的权利。

  三是建立了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凡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和企业辞退的违纪职工,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教授杨思斌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是实现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因为劳动合同制度打破了过去长期实行的终身制,劳动合同到期以后职工可能面临失业的问题。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

  早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原劳动部在《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的解释意见中就指出,辞退不是一种处分,而是在生产不需要或职工不称职时采取的办法。因此,辞退本应在企业日常用工管理中正常运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真正实行。导致的结果就是企业用工管理僵化、职工能进不能出。“四项暂行规定”正是为了打破这种终身制。

  聊城大学商学院教授宋士云说:“当时劳动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这也是衡量改革成功与否以及成效高低的主要标志。劳动制度改革不是单纯地为了裁人,而是着重于企业经营机制的完善,逐步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合理配置,做到人尽其才,人事相宜。”

  “四项暂行规定”是一个系统工程,其核心是从根本上改革劳动制度,培育与发展劳动力市场。之后通过“减员增效”“职工下岗”“企业改制”等一系列尝试,市场经济环境下新的劳动关系脉络渐趋清晰,为日后制定、颁布《劳动法》奠定了基础。

  制定劳动法,填补法律空白

  动议起草劳动法,最早要追溯到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的提议。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于是十几部法律相继进入起草阶段,劳动法立法工作也迎来历史性转折。

  上世纪90年代初,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缺失,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在平等就业、选择职业等方面存在诸多障碍,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急需破除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有制企业行政分配人力资源的劳动用工制度。

  《劳动法(草案)》先后易稿30余次,1994年7月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法》通过确立基本劳动标准和劳动关系调整规则,以及劳动监察、争议处理和社会保险等制度,全面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劳动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规范劳动行为的法律,填补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空白。

  《劳动法》是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转型而产生的,它的出现在过去20多年里也深深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这些权利成为广大职工的护身符。

  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的程阳律师说:“《劳动法》的最大意义是劳动者从此有了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

  《劳动法》的很多规定都是原则性的、概括性的,这就需要制定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北京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喻鑫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20多年来,在《劳动法》的带动下,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劳动法》为龙头,《职业病防治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劳动法律体系,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已经进入了法治化阶段,原有的行政性劳动关系转变为法治化下的劳动关系。”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试点,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正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开始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从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用人机制形成,促进了劳动力按市场规律合理配置,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为我国20多年经济社会的平稳快速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劳动合同形式化、劳动合同短期化等问题一直存在,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历经四次草案审议稿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的。这部涉及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观点争鸣、法理思辨贯穿始终。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坚持了《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合同制度,弥补了原有制度的缺欠,在兼顾企业利益的基础上,促进劳动者就业稳定。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程延园说:“《劳动合同法》弥补了当时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缺欠,解决了劳动合同制度推行以来在用工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助于建立和健全规范有序、合法合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还在法律制度层面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依据。

  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长征认为,我国制定《劳动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趋势,确认并且推广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改革的成果,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体制立法的特点。然而,当时在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下,这样的企业劳动关系模式对农民工而言却是一个封闭的体系,他们很难进入到这个体系当中。直到《劳动合同法》才开始为劳动者增添了很多农民工的特征,比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禁止拖欠克扣工资、建立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等,这些几乎都是为农民工量身制定的。可以说,《劳动合同法》为农民工撑起了保护伞。


标签: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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