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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低收购价政策解读

阅读:1669 次 作者: 来源:驻马店网 发布日期:2019-06-11 10:50:33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政策解读资讯。

  一、2019年粮食收购政策

  5月6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发《关于做好2019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19〕6号),明确今年继续在河南等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即国家托市收购,并规定仍按照2018年国家发改委等6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以下简称《预案》)执行,保持了政策的连贯性。同时,要求各地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统筹组织调度好收购工作,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多元主体积极性,多措并举组织好市场化收购。

  二、关于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期

  与2017年及以前年份不同,今年执行的《预案》对政策执行时间作了适当延后,缩短了最低收购价收购期,小麦调整为当年6月1日至9月30日,政策执行时间延后了11天;早籼稻调整为当年8月1日至9月30日,政策执行时间延后了16天;中晚籼稻调整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政策执行时间延后了24天;粳稻调整为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政策执行时间延后了22天。

  新粮上市初期,市场较为活跃,多元主体入市收购积极,《预案》适当延后政策执行时间,可以为市场化收购腾出空间,有利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形成价格。虽然政策执行时间有所延后,但以小麦为例,政策执行期仍达4个月,在此期间农民可以自主选择售粮时机,无须急于集中售粮。

  三、关于最低收购价政策启动和停止条件

  今年执行的《预案》对政策启动条件进行了细化。在政策执行区域和时间内,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价格、农业、农发行等部门提出《预案》启动建议,经中储粮集团公司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启动《预案》。正式启动收购的信息将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此外,当市场收购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启动地区要及时停止《预案》实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开展市场化收购。

  四、关于各品种最低收购价格

  《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最低收购价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直接收购三等标准品粮食的到库价。”去年11月,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了2019年小麦最低收购价为1.12元/斤,比2018年下调0.03元/斤;今年2月,国家有关部门公布了2019年早籼稻、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1.20元/斤、1.26元/斤和1.30元/斤,保持2018年水平不变。下调最低收购价格,使其更加贴近市场水平,是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激活市场要素主体的重要举措。

  在具体收购过程中,各品种收购价格等信息将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榜公布。需要注意的是,最低收购价指的是到库价,与粮食经纪人走村串户的粮食收购价格不同,农民可综合考虑搬运、运费等成本,自主决定到粮库售粮还是卖给粮食经纪人。

  五、关于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等级标准

  与2017年及以前年份不同,今年执行的《预案》规定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稻谷应为当年生产且符合“三等及以上”国家标准,即达到一等、二等、三等的粮食。往年最低收购价政策可以收的四等粮、五等粮今年最低收购价不再收了,而是由地方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预案》提高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等级,是贯彻农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向市场释放好粮好价的政策信号,引导种粮农户更加重视粮食质量。

  六、关于粮食食品安全指标管控

  《预案》对食品安全指标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小麦和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根据《预案》要求,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能进入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范围,这部分粮食将由地方政府组织收购处置,验收发现已入库的超标粮也将划转地方政府,按规定处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七、关于收储定点

  按照《预案》规定,为保证严格规范执行政策,进一步提高了参与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的库点资质。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在经营资格、信用记录、安全生产、技术设备等方面具备必要的条件,比如需要具备必要的清理设备、机械通风设备、烘干设备、检化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计量称重器具和人员,对农民出售少量粮食要有可移动式磅秤。同时,无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预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责权对等的原则,对定点、收购、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等环节的有关工作分工可进行细化,并对由此带来的风险负责。《预案》还规定,确定收储库点的单位,对其确定的收储库点收储最低收购价粮食的监管、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的风险等负责。

  八、关于地方政府和收储企业的责任

  地方政府的组织职能和属地行政监管职责得到强化。《预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开展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工作,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中央和地方企业收储国家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依法履行属地行政监管职责,对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收购期间收购秩序维护和宣传工作。要建立各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最低收购价粮食管理和销售出库等问题,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有关落实情况将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

  各类收储企业收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得到夯实。《预案》规定:“具体从事最低收购价收储业务的各类企业,承担企业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对其收购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质量、库存管理、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九、关于售粮款支付

  《预案》明确要求收购资金直接支付给售粮者。以前年份资金可以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兑付售粮者,今年政策更加严格,明确了不再由收储库点代为支付粮款,而是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直接支付给售粮者。如果出现粮款欠付、克扣等情况,是违反《预案》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十、关于惩治违法违规行为

  政策性收购过程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将更加严格。《预案》中细化了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责任分解、落实和追究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问责。对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质价标准、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出售符合标准的粮食、拖欠农民售粮款、“克扣斤两”“以陈顶新”“转圈粮”、先收后转、虚购增库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预案》规定,地方政府要牵头建立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收购过程中矛盾协商解决机制,对违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在所有收购库点,都张贴有监督举报电话,如售粮农民在收粮过程中遇到侵害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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