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wdwxtg@qq.com 论文发表QQ:329612706 微信:lianpu13
当前位置首页资讯 文化 公共文化 政策解读
  • 正文内容

六安市社保兜底扶贫政策解读

阅读:985 次 作者: 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9-06-25 10:03:34
基本介绍:一起问道文艺网分享的政策解读资讯。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2016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六发〔2016〕3号),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脱贫攻坚的基本方略,有针对性地着力实施十大扶贫工程,以确保到2020年我市所有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这十大扶贫工程中,我们民政部门主要承担着“社保兜底脱贫工程”任务的组织实施。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因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同步实现小康根本举措。此外,社保兜底脱贫救助政策还有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等。这两项制度,一项是健康脱贫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项是补短板,“救急难”制度措施,着力防止因病、因灾、因遭遇突发事件致贫返贫和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及心理底线的事件。

  现就民政局在“社保兜底脱贫工程”中承担的社保兜底脱贫政策要点、操作程序和实施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向大家作一简要介绍:

  市政府《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是社保兜底保障的重要内容。今天我解读的重点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

  一、农村低保制度

  农村低保制度是我们社会救助政策中的一项基础性救助制度,是指持有我市户籍地常住农业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2016年之前我市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区政府制定。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制定出台后,从2016年起我市的城乡低保标准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2017年7月,我市的农村低保标准3800元/人·年,已达到并超过了国家扶贫线,实现了农村低保线和扶贫标准线“两线合一”,为脱贫攻坚打下坚实基础。2018年7月,我市再次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3800元/人·年提高到4500元/人·年;金安区、裕安区、叶集区、开发区和霍山县五区县实行城乡统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60元/人·月。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2017年6月,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同年12月我局与市扶贫办联合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今年4月,市政府成立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动,推进工作,确保到2020年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一)政策要点

  1.农村低保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2)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2.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在市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1)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2)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核工作。

  (3)村(居)委会受乡、镇(街道)的委托,负责协助乡、镇、街对辖区内农村低保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服务工作,以及受申请人委托,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委托书、授权书等。

  3.农村低保的保障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和个人,由当地政府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

  (2)成年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无业、无收入,生活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单独立户的(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

  (3)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及个人,符合《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7〕41号)和《六安市民政局六安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六民社救〔2017〕13号)文件规定的。

  4.农村低保的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调整,由市政府统一确定并公布实行。

  对已获得低保家庭,可按照A、B类一年,C类半年进行动态管理。对经过扶贫开发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规定退出低保范围;对没有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困难家庭,要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操作程序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1.个人申请。申请低保,应当由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其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渔场)确权证明、收入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3.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包村(居)干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少于参加评议人数的三分之一,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多于三分之一。

  每次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9人(评议成员人数应为单数)。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信息核对。

  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直接入户调查等程序后直接作出认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提出审核建议,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低保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对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4.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拟批准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5.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长期末端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数、保障类别、保障金额、当期低保金领取总额等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县级民政部门网站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要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无关的信息。

  (三)注意事项

  1.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如何界定

  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4)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8〕53号),中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作出进一步说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且共同生活的成员;虽然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但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成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3)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4)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2.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相关费用计算方法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人均收入高出月低保月标准2倍部分的50%,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赡(抚、扶)养人。

  3.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如何计算

  (1)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2)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3)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4.因病支出型贫困纳入低保的条件

  我们在实际核定家庭收入、财产时,应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按照《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7〕41号)规定:

  (1)保障范围。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自负住院医药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2)认定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相关规定;财政供养人员不纳入低保范围。

  对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特大疾病的支出型贫困居民,应按户纳入低保,其它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可按人纳入低保。

  5.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的条件

  将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户)的成年无业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重度残疾人,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可以按程序申请低保。

  (1)持有我市常住户口,且年满18周岁;

  (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

  (4)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的。

  农村低保制度作为市政府民生工程任务之首,自2007年以来连续十多年强力推进实施,制度措施不断完善,低保标准不断提高,保障对象更加精准,资金投入不断加大,切实保障了全市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我市农村低保资金投入由2007年的7027万元增加到2017年的4.33亿元,较2007年投入增长6.13倍;农村低保标准由683元/人.年提高到2018年4500元/人.年,提高6.59倍,城乡低保统筹县区更是达到6720元/人.年,提高9.84倍。农村低保对象累计月人均补助水平由2007年的32元提高到目前的256元,增长了8倍。2018年1至7月,全市共有农村低保对象9.79万户,16.76万人,其中低保贫困人口13.62万人,低保和贫困人口的重合率达81%。

  二、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一)保障范围。具有我市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二)供养标准。2018年,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对不能自理的特困对象,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适当提高。鼓励各县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探索建立照料护理保险等方式,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为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其补贴标准按照招投标价格确定。

  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由市政府统一制定并公布执行。

  (三)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特困人员申请审批程序按照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同时要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

  目前,我市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560元/人·月,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670元/人·月;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870元/人·月。城乡特困人员半自理照料护理标准170元/人·月,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350元/人·月。2018年1至7月,全市有农村特困供养人员53768人,其中,集中供养7622人,分散供养46146人,累计发放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1.66亿元。全市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68228人,发放资金4159.58万元。全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68177人,发放资金3590.7万元。

  三、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人口);

  4.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5.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6.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范围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三)救助标准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可合理确定;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原则上,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同一类救助对象,个人自负费用数额越大,救助比例越高。

  (四)救助方式

  1.资助参保。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其他救助对象,可结合本县区实际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保资金。当年年度内应及时完成资助下年度的参保任务。

  2.实施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大病及重症慢性病患者,视情实施医前、医中或医后救助。对已明确临床诊疗路径的重特大疾病病种,可采取按病种付费等方式给予救助。

  3.规范门诊救助。重点针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且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

  2007年市委、市政府实施民生工程以来,全市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由2007年的1571.2万元增加到2017年的2.57亿元,较2007年增长16.4倍;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合参保由2007年的人均10元发展到2017年的每人180元,增长18倍。2018年1至7月份,我市共救助大重病患者15.67万人次,其中住院救助12.28万人次,“一站式”救助14.73万人次。2018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55.26万人,支出参保资金9946.85万元,参保率达100%。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大额门诊救助、慢性病救助和住院救助从2018年元月1日起与人社部门的医保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在一个窗口、一张结算单上完成报销补偿和救助结算工作,不需要个人再次申请。这标志着我市在全省率先全面实现了医疗救助“一站式”全覆盖,真正为全市困难群众提供了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医疗救助结算服务,极大地方便了困难群众。

  四、临时救助制度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家庭对象

  (1)急难型困难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救助站等救助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救助方式

  1.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2.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相关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救助标准

  1.急难型困难家庭:户均救助标准不得低于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2.支出型困难家庭: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原则上控制在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原则上控制在我市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2018年1至7月临时救助全市共救助5814人次,累计支出临时救助资金1150万元。其中救急难救助1366人次,支出资金288.81万元。有效解决了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预防了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兜住了社会底线。


标签:政策解读
注:本网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凡本网转载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等文件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