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义政发〔2018〕54号)等文件精神,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建立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制度。
科技创新券由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每家企业每年申领创新券最高额度为20万元。
一、科技创新券的使用
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委托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专利)查新、知识产权质押评估、产品标准制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专项审计等方面。使用时按合同金额的50%用科技创新券进行抵扣,单个项目抵扣最高不超过5万元。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及与关联单位开展的各类活动,不能使用创新券。
二、科技创新券发放对象
发放对象为我市注册的且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
1.各类科技企业;
2.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各类创新空间入驻企业;
3.在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取得名次的企业;
4.入选国家、省、市人才计划专家领衔创办的企业。
三、科技创新券申领
科技创新券以电子券形式发放,使用有效期为3个月,过期回收。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浙江科技大脑”即可申领,可常年、多次申领。创新券采取优先领取原则,当年的额度用完即不再发放。
四、科技创新券接收载体
创新券接收载体分为两类,一是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和省级企业研究院(具体名单以省科技厅公布为准);二是经市科技局认定审核通过的市级载体,主要包括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科研平台、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有需要的企业,可以登录“浙江科技大脑”(http://www.zjsti.gov.cn/stbrain/#)查询、在线预约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服务。
五、科技创新券的兑付
由创新券接收载体向科技局申请兑付,每季度第一个月受理上一季度兑付申请。科技局审核后予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