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华东公司已知道销售的是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故就其未在合理时间内对侵权产品采取下架处理的行为应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上海聚蓝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蓝公司)与被告沃尔玛华东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华东公司)、莱卡健康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卡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莱卡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聚蓝公司享有的名称为“滤芯分离式直饮水壶”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对其中的1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超市出售的滤水壶引发诉讼
原告拥有专利名称为“滤芯分离式直饮水壶”的发明专利。原告从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处购得“莱卡LAICA”5000SERIES-J51型滤水壶,该产品外包装上显示“生产企业:莱卡股份公司”“原产国:意大利”,被告莱卡公司确认该产品系由其进口。原告认为,上述产品的技术特征落入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2、3、4、7、8的保护范围,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被告莱卡公司实施了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两被告均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莱卡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含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莱卡公司辩称,其进口、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实施的是现有技术,故没有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权。
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商品有正规进货渠道,其作为销售商,有合法来源,不构成侵权。
被诉滤水壶侵犯了原告专利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将被诉侵权滤水壶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主张保护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虽然被诉侵权滤水壶的上下两个滤芯的卡接方式与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同,但被诉侵权滤水壶技术方案包含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7、8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已落入专利权利要求1-3、7、8的保护范围。在被告莱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技术方案采用的是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进口、销售并许诺销售“莱卡LAICA”J51型滤水壶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尽管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滤水壶系由被告莱卡公司供货,但在其收到的起诉状中已载明涉案专利权的基本信息、被诉侵权产品的基本情况、侵权比对结果等内容的情况下,应当推定此时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已知道销售的是涉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故就其未在合理时间内对侵权产品采取下架处理的行为应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巨大
审理中,被告莱卡公司确认该涉案产品出口到中国的数量为2.5万余件,自原告起诉后,已有3500到4000件退回供货方,且退货数量还在增加。上海知产法院又查明,在莱卡公司网站“销售网点”栏目的“线上”频道中罗列了“天猫”“京东”“淘宝”“央视商城”“当当”“苏宁易购”“亚马逊”等11个平台,“线下”频道罗列了位于全国各地的实体店共230家,其中包括由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经营的“上海山姆会员店”。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由于本案难以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两被告的侵权获利,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被告莱卡公司确认的进口和退货数量、被告莱卡公司官网上罗列的线上平台和线下门店数量、被告沃尔玛华东公司提交之证据证明的进货数量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应承担的包含合理开支在内的赔偿数额,据此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