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资本邦讯,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凯迪股份”)在证监会披露招股说明书,宣布闯关A股IPO。
公开资料显示,公司主要业务为线性驱动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财务数据显示,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上半年实现营收5.64亿元、8.33亿元、11.38亿元、5.72亿元;同期对应的净利润分别为1.63亿元、1.47亿元、2.61亿元、1.02亿元。
凯迪股份称,本次募资拟用于现行驱动系统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办公家具智能推杆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
值得关注的是,凯迪股份此前被爆深陷专利权诉讼旋涡,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坦言存在与捷昌驱动等公司四起专利诉讼,同时存在技术创新、下游行业市场需求不足等风险。
同时,企查查数据显示,凯迪股份涉及法律诉讼27条,因合同纠纷涉及多起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5月21日,原告捷昌驱动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三件专利侵权诉讼,将公司、杭州优合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优合”)两方作为共同被告,三件案件编号分别为“(2019)浙01民初2361号”、“(2019)浙01民初2362号”及“(2019)浙01民初2363号”。
原告分别主张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产品,杭州优合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使用、销售侵害原告拥有专利号为“ZL201621029157.8”、“ZL201520758522.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及“ZL20183014803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①主张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②主张杭州优合停止销售侵权产品;③三起诉讼合计主张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万元。④主张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专利纠纷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综上,如果公司最终被认定侵犯了上述涉案专利项下的专利权,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其它三项诉讼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LINAKA/S.的专利诉讼
2017年12月29日,原告LINAKA/S.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被告公司、欧洲凯迪和OlliLemola(欧洲凯迪工作人员)侵犯其专利权的诉讼。主张被告在德国销售、运输一种电子升降设备,侵犯原告拥有的专利号为“EP1621055B1”的专利权。原告诉讼请求如下:①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在德国境内制造、销售和提供相关产品;②要求公布自2011年3月9日以来有关侵权行为的账目信息;③要求提交在德国境内的所有侵权产品,并请求法院执行销毁;④要求召回所有自2011年3月9日起在德国境内进入市场流通的侵权产品;⑤请求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作为共同债务人向原告赔偿侵权所得(从2011年3月9日开始实施侵权行为起计算);⑥要求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作为共同债务人就待承认的诉讼请求向原告提供约500,000欧元的担保;⑦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承担。2018年5月29日公司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针对原告专利号为“EP1621055B1”的专利权无效的诉讼申请,专利无效诉讼申请于2019年1月29日被该法院受理。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无效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2019年2月26日,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就专利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产品与诉争专利技术不一致,公司未侵犯“EP1621055B1”专利,具体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3)在缴纳相当于拟执行金额110%的保证金后,可申请临时强制执行该判决。2019年8月26日,德国杜塞尔多夫州高级法院受理了LINAKA/S.就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申请,申请为驳回一审判决。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43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专利纠纷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公司与LINAKA/S.境内专利诉讼
为配合上述德国专利诉讼,原告LINAKA/S.于2019年2月25日以“侵害发明专利纠纷”作为案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公司列为被告,诉讼请求为:①判决被告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480012138.8)的侵权产品;②判决被告销毁库存的、侵犯原告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480012138.8)的侵权产品,及其广告宣传材料,包括被告的宣传册,并删除被告网站上的关于所述侵权产品的内容;③判决被告立即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图纸、模具和加工设备;④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并且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人民币15万元;⑤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案件已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已聘请律师展开应诉,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专利纠纷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三)公司与LimossUS,LLC专利诉讼
2018年9月4日,原告LimossUS,LLC向美国密西西比北部地区法院阿伯丁分部提起诉讼,起诉公司、美国凯迪制造、使用、销售的线性驱动产品(KDPT007-30产品、KDPT007-74产品)侵犯其专利号为“10066717”的专利。原告诉讼请求如下:①提请判决被告行为构成对“10066717”号专利的故意侵权;②颁布对被告侵权行为的永久禁令;③判令被告按照庭审确定的因其侵权行为导致的原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取得专利授权前的相关损害;④判令原告赔偿金额为被告实际损失的三倍;⑤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与本案相关的律师费和其他诉讼费用;⑥判令被告承担判决前利息及成本;⑦法院认为适当的其他和进一步的救济。
2018年12月14日,美国MorganLewis律师事务所就专利侵权案件第一次向美国密西西比北部地区法院阿伯丁分部提交了答辩状。2019年6月8日,美国专利局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受理了公司针对LimossUS,LLC第常州市凯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1-1-44“10066717”号专利的多方复审程序(InterPartesReview,简称“IPR”),申请裁定上述专利无效。
根据LimossUS,LLC与公司共同申请,2019年6月18日,美国密西西比北部地区法院裁定中止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等待IPR程序结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述IPR程序尚在进行中。上述专利纠纷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之“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凯迪股份表示,公司生产的线性驱动系统产品目前应用于智能家居、智慧办公、医疗器械、汽车零部件等领域,应用领域及客户范围还将逐步扩大,市场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是一家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成立以来一直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培养和吸引创新型人才,拥有较为完善的研发创新体制平台,具备与客户开展同步研发的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应用能力及新产品开发能力是公司赢得未来竞争的关键因素,如果公司的研发能力不能及时跟上行业技术更新换代的速度,或不能及时将新技术运用于产品开发和升级,将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
此外公司存在下游行业市场需求不足的风险公司,多年来一直以生产线性驱动系统产品为主,公司所处行业的景气程度主要取决于下游智能家居、智慧办公、医疗器械及汽车制造行业。智能家居、智慧办公、医疗器械及汽车制造行业受全球及国内的整体经济状况、居民收入水平因素影响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及人均消费能力的逐步提高,全球市场对智能家居、智慧办公、医疗器械、汽车的需求量也快速增加,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如果未来全球经济出现经济增速放缓、甚至衰退的情况,上述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可能下降,则下游行业的需求不足将导致公司主营业务无法保持持续增长,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增速下降甚至经营业绩下滑。
同时凯迪股份坦言,公司存在出口退税政策变化风险,公司出口的主要产品享受免、抵、退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公司主要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6%。出口退税政策及出口退税率的变动将对公司的营业成本产生影响,如果未来国家对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进行调整,出现调低公司主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情况,公司的营业成本将会增加,并且公司出口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除了出口退税等风险,凯迪股份坦言,公司还存在市场竞争加剧等风险,参与线性驱动行业竞争的企业主要包括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线性驱动产品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应用较为广泛,发展相对较为成熟,中国线性驱动市场尚处于市场开拓期,但发展速度较快。国外跨国公司最早进入线性驱动行业,通过多年的积累,这些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较高的品牌效应和完善的销售渠道。公司经过多年研发、生产经验积累,在生产规模、设计工艺、制造技术、产品质量等方面日益成熟,已具备与国际知名品牌竞争的实力。随着行业市场空间的不断扩大,更多竞争者可能会加入本行业,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服务配套能力的优势,可能会面临客户流失、市场份额下滑、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