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资本邦讯,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胜蓝科技”)披露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要求文件反馈意见。
一、规范性问题
1、公司股东黄福林与实际控制人黄雪林为兄弟关系,黄福林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结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问答相关要求,对实际控制人配偶、直系亲属持股情况以及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发挥的作用,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合理发表核查意见。要求实际控制人亲属对所持股份比照实际控制人出具锁定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为胜蓝控股,分别由黄雪林、黄福林持股。胜蓝控股2015年至2017年累计对公司出资9020万元。要求公司补充披露胜蓝控股历史沿革情况,历次对公司出资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要求说明胜蓝控股设立背景及考虑,并结合其股权变动情况,说明最近24个月内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形。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要求公司:(1)补充披露历次股权变动原因及历次增资定价依据,自然人股东出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就整体变更事项履行相关纳税义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2)说明胜蓝有限设立背景,2007年黄雪林增资成为大股东原因,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是否存在潜在纠纷;(3)说明石河子投资出资人入职公司时间、历任职务及期限等;(4)完整披露实际控制人任职经历,说明是否存在竞业禁止纠纷,说明富强电子相关情况,是否与公司存在业务、资产、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承继关系,若是,是否涉及集体资产或国有资产情形;(5)说明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合作伙伴伍建华和吴三桂的任职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4、公司监事陈德爱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莞富智达29%股权。公司股东吴三桂曾持有东莞富智达20%股权,2017年4月,公司收购吴三桂持有的20%股权。要求公司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要求补充披露东莞富智达相关情况,补充披露公司收购吴三桂股权交易的作价依据,交易作价是否与吴三桂增资公司作价存在明显差异,仅收购吴三桂所持股权,未收购陈德爱所持股权的原因。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对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有关要求发表核查意见。
5、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存在转让、注销情形,部分企业转让后与公司存在交易。要求公司:(1)具体说明所有关联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要从事的业务和主要产品情况。(2)说明关联方转让的具体情况,包括交易价格及确定依据是否公允,转让价款支付情况,受让方是否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或股份代持,转让是否真实有效,要求简要说明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历史沿革。(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生背景,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公允,占公司同类交易的比例,具体交易内容,未来交易趋势。(4)进一步说明报告期内与苏州伟聚既有销售又有采购的原因,苏州伟聚通过富强精工向LG集团销售连接器产品是否涉及LG集团供应商认证问题,说明苏州伟聚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6、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关联方非交易性资金往来的原因和背景,资金使用期限,是否计提资金使用费,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要求保荐机构发发表核查意见。
7、要求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将部分产品委托合作厂商加工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法律纠纷,说明主要委托加工厂商情况,包括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交易金额占该加工厂商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2)按照连接器种类、型号等具体说明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构成情况,区分消费类电子、新能源汽车行业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说明主要客户对公司采购额占其同期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重,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招股说明书关于公司“市场地位”的相关披露是否客观、准确,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风险,并删除关于所获荣誉的披露;(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十大客户销售情况,包括交易金额及比重、交易内容、最终用户等,是否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8、富士康授权公司使用专利,广东瑞捷光电股份(11.180,0.32,2.95%)有限公司授权公司使用专有技术。要求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授权许可使用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产品的作用和贡献,富士康授权专利的终止日期,是否为排他性许可,要求说明许可费用确定依据,2018年3月瑞捷光电无偿许可公司使用专利的原因,瑞捷光电的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产品、客户及供应商等情况。(2)补充披露核心技术来源和形成过程,是否存在技术侵权等纠纷。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9、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房屋均为租赁取得,上述房屋均无房产证。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租赁房屋的租金确定依据是否公允,出租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办理租赁备案,说明上述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影响。要求公司、保荐机构、公司分别对照首发业务相关问题解答的有关要求进行披露和核查。
10、报告期内,公司受到4项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小。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比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要求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11、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员工“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应缴未缴的金额,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劳务用工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是否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要求保荐机构、公司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12、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营产品为消费类电子连接器及组件、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组件、光学透镜,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2,072.88万元、45,983.95万元、64,527.05万元。要求公司:(1)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举例并补充披露内销、外销的具体模式,VMI模式的具体内容包括内销还是外销、与普通模式的差异、采取该模式的原因、涉及客户、与客户对账的周期和时点等,补充披露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时点、依据及结算方式、交货方式(如FOB、FCA、EXW等),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同行业可比公司或行业惯例是否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结合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大幅增长的原因、未来是否具有可持续性;(3)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公司境外销售真实性、最终销售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详细说明核查方法、过程、结论。其中:应量化分析公司物流运输记录、资金划款凭证、发货验收单据、出口单证与海关报关数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数据、出口退税金额等与公司境外销售收入是否匹配,详细说明报告期各期境外客户的最终销售情况、库存情况,详细说明境外客户销售收入的核查情况包括实地走访客户名称、日期、核查人员、核查方法、核查内容、核查销售金额及占比等。详细说明相关核查方法、获取证据是否充分、有效并足以说明境外销售的真实性以及最终销售情况,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4)补充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销售的地域构成及占比(按国家),补充披露公司产品是否属于美国拟加征关税范围,如是要求披露具体情况、加征前后对公司外销收入的影响;(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境内、境外销售客户是否为经销商或者贸易商,如存在要求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直销、经销两种模式下的销售收入及明细构成、占比、毛利率,分析两种模式下相同产品的销售单价、毛利率差异,补充披露公司与经销商签订的主要条款,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公司经销商在报告期内的销售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情况、经销商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经销商库存是否合理、经销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要求说明核查方法、核查结论;(6)详细说明并量化分析境内、境外相同产品的销售单价、毛利率、结算政策、信用政策等是否存在重大差异;(7)在原有按线消费类电子连接器及组件、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组件、光学透镜大类披露营业收入构成基础上,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按明细产品分类的营业收入具体构成,包括主要明细产品名称及型号(对大类下的各明细产品、型号进行释义并说明差异)、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率、平均售价、销售量,并分析平均售价及毛利率的变动原因;(8)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VMI模式的销售收入、销售占比并进行变动分析;(9)补充披露2018年消费类电子连接器及组件、新能源汽车连接器及组件销售单价均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三类产品销售单价波动较大的原因,分析说明报告期内明细产品平均售价与可比公司同类产品及市场公开报价的差异,以及变动趋势是否一致;(10)补充说明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公司销售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过程及结论,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11)补充说明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构成,并分析变动情况;(12)举例并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生产环节、核心技术、应用的下游终端产品,详细说明公司的核心技术及核心竞争力。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29,912.96万元、33,350.80万元、47,978.22万元。要求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费的明细构成,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的外协加工供应商名称、合作时间、是否为关联方、外协加工原因、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数量、加工环节、定价依据,说明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是否存在对外协厂商的严重依赖,并结合市场公允价格、委外加工和自行加工的成本差异等分析外协加工的定价公允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直接材料的明细构成,包括项目名称、金额及占比、采购数量、平均采购价格及变动比例,结合同期市场公开报价量化分析上述项目平均采购价格的合理性,结合销售结构变化量化分析上述项目采购数量及占比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紫铜采购单价低变动幅度小于磷铜、黄铜,PMMA塑胶、PA塑胶、LCP塑胶采购单价变动趋势差异较大的原因;(4)公司产品种类较多、相似性较高,补充披露并详细说明制造费用归集、分配的具体方法,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公司制造费用的分配、归集是否准确发表明确意见;(5)举例并补充披露公司各类典型产品的单位直接材料数量消耗关系,量化分析各期原材料采购量与生产量是否匹配;(6)说明外协加工厂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及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代公司支付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7)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生产员工的平均数量,并分析与报告期各期的直接人工成本是否相匹配;(8)说明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完整性执行的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结论。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29,912.96万元、33,350.80万元、47,978.22万元。要求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外协加工费的明细构成,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的外协加工供应商名称、合作时间、是否为关联方、外协加工原因、具体内容、金额及占比、数量、加工环节、定价依据,说明是否涉及关键工序或关键技术、是否存在对外协厂商的严重依赖,并结合市场公允价格、委外加工和自行加工的成本差异等分析外协加工的定价公允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直接材料的明细构成,包括项目名称、金额及占比、采购数量、平均采购价格及变动比例,结合同期市场公开报价量化分析上述项目平均采购价格的合理性,结合销售结构变化量化分析上述项目采购数量及占比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紫铜采购单价低变动幅度小于磷铜、黄铜,PMMA塑胶、PA塑胶、LCP塑胶采购单价变动趋势差异较大的原因;(4)公司产品种类较多、相似性较高,补充披露并详细说明制造费用归集、分配的具体方法,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公司制造费用的分配、归集是否准确发表明确意见;(5)举例并补充披露公司各类典型产品的单位直接材料数量消耗关系,量化分析各期原材料采购量与生产量是否匹配;(6)说明外协加工厂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监高及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代公司支付成本费用等利益输送情形;(7)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生产员工的平均数量,并分析与报告期各期的直接人工成本是否相匹配;(8)说明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完整性执行的核查方法、核查范围、核查结论。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
1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费用分别为1,293.31万元、1,504.10万元、1,990.10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07%、3.27%、3.08%;管理费用分别为3,206.62万元、2,430.32万元、2,633.05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62%、5.29%、4.08%;研发费用分别为2,119.22万元、2,435.01万元、3,251.79万元;财务费用分别为-57.25万元、369.96万元、-254.99万元。
要求公司:(1)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率、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2016年股份支付的具体内容,确认股权激励费用的金额是否公允;(3)量化分析并详细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中运输包装费和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4)详细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中业务招待费、销售服务费以及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用途、招待方或服务方名称及简介、营销推广方式、相关成果、时间、地点、费用金额及构成,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费用是否具有真实用途,有无相关推广成果资料、支持材料及发票,支付对象是否为公司直接或间接客户、供应商及关联方,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5)结合研发项目具体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研发费用金额持续上升原因,2018年研发费用同比大幅增长原因;(6)说明报告期内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数量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平均薪资水平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地区公司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7)说明报告期内销售费用中的检测费用、管理费用中的中介机构费用的主要内容;(8)说明报告期内财务费用中汇兑损益的计算过程,手续费及其它类的主要内容。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4.06%、32.93%、36.71%。要求公司:(1)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公司上市公司类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报告期各期外销客户中为上市公司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各期外销收入比例,外销客户中非上市公司但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A级”及以上资质评级的客户的销售金额、占各期外销收入比例,上述两类外销客户的各期合计销售金额、占各期外销收入比例,报告期各期前二十大外销客户的平均成立时间、与公司的平均交易年限;(2)说明报告期各期均发生交易的客户(按全部客户、外销客户两个口径统计)各期合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或外销收入)比重,2016-2017年均发生交易的客户各期合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营业收入(或外销收入)比重;(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二十大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是否为境内外上市公司(如是列出代码)、客户简介、成立时间、注册及实缴资本、股东结构、主营业务、近三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以及当期销售内容、销售金额及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比重、第四季度销售金额占对该客户当期销售金额比重、销售金额占该客户当期营业收入比重(单独列表汇总各期该比例占比超过20%以上的情形并分析占比较高的原因、销售公允性)、是否与客户收入规模及财务经营状况相匹配、前二十大客户各期变动的合理性,若前二十大客户中存在新增客户的要求公司具体说明原因(合并计算的销售客户要求同时列示明细);(4)说明报告期各期前二十客户是否存在注册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公司前二十大客户(含报告期外)的情形,如存在要求详细说明情况及合理性;(5)说明报告期各期前二十大客户,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上述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对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占比分别为18.89%、21.11%、23.90%。要求公司:(1)说明供应商岳阳创兴盛电子、东莞市驰兴电子、苏州东顺翔电讯材料注册成立时间较短即成为公司前五大供应商的原因,上述公司的股东、历史股东、董监高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说明报告期各期外协加工费的明细构成及占比,量化分析外协加工费较大的原因、公允性;(3)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贸易供应商情形,如存在,要求说明各期向贸易商采购的内容、金额、占比,采购价格是否公允;(4)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前二十大供应商、前十大外协厂商的简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财务经营状况、公司采购内容、采购金额及占该供应商当期销售金额比例(单独列表汇总报告期各期公司采购金额占供应商、外协厂商当期销售金额比例超过20%的详细情况),详细分析公司与相关供应商、外协厂商的采购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关联关系;(5)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均发生交易的供应商各期合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比重,说明2016-2017年均发生交易的供应商各期合计交易金额及占当期采购总额比重;(6)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内的前二十大供应商、前十大外协厂商是否存在注册成立当年或次年即成为公司前二十大供应商、前十大外协厂商(含报告期外)的情形,如存在要求说明详细情况并说明合理性;(7)说明报告期内前二十大供应商、前十大外协厂商与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其他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为公司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招股说明书披露,2016年公司向苏州伟聚、昌盛电子等关联方合计销售金额为498.80万元,报告期各期向苏州伟聚、宏晟电子等关联方采购金额分别为1,430.90万元、428.18万元、298.56万元。此外,2017年4月,公司以815.24万元收购吴三桂持有的东莞富智达20%股权。
要求公司:(1)提供苏州伟聚、昌盛电子、宏晟电子三家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经营数据及财务指标(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毛利率);(2)说明2016年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的明细、销售价格公允性,关联方是否实现最终销售、真实销售,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过程、结论;(3)说明报告期内公司同时和苏州伟聚存在大额购销的原因,向苏州伟聚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的必要性、公允性;(4)说明报告期内向宏晟电子、艺高精密采购的主要内容、采购的必要性、公允性;(5)补充披露东莞富智达2017年4月收购前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同上),说明2017年公司收购东莞富智达20%股权的原因、作价依据、收购价格是否公允;(6)说明报告期内上述关联方是否存在为公司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情形。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9,123.52万元、20,181.43万元、25,988.44万元;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663.18万元、2,886.77万元、2,893.41万元,主要为商业承兑汇票。要求公司:(1)对1年及以内的应收账款按照账龄进一步细分(如1-3个月、3-6个月、6-12个月)并补充披露;(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逾期应收账款的各期合计金额、占比、变动原因,以及详细情况包括客户名称、逾期金额、逾期时间、逾期原因、销售内容、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未来收回可能性、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公司应收账款的函证情况;(4)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尚未兑付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金额、到期日、期后兑付情况、相关票据是否存在出票人无法承兑或拒绝付款的风险,并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票据违约情况;(5)结合报告期内对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结算方式的变化和收入变动情况,说明是否存在延长信用期以增加销售的情况,补充披露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变动的原因;(6)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前十名单位名称、当期回款金额占公司当期对其销售金额比例、销售内容、信用政策、期末余额、账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期末超出信用期限的金额,说明报告期应收账款前十名单位与销售收入前十大客户的差异原因,分析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部分客户当期回款金额占公司当期对其销售金额的比例与当期平均水平及其他报告期该客户回款比例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形,如存在要求解释说明原因。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4,777.53万元、5,447.45万元、6,738.84万元,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分别为135.96万元、169.82万元、267.51万元。
要求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同行业的存货周转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变动趋势是否一致;(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存货的库龄情况,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等情形;(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构成情况,包括产品名称、金额、数量、库龄等;(4)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委托加工物资是否真实存在、计价是否准确的核查方法、过程、结论;(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情况;(6)补充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并重点说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要求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同行业的存货周转率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变动趋势是否一致;(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存货的库龄情况,是否存在库龄较长、滞销等情形;(3)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的主要构成情况,包括产品名称、金额、数量、库龄等;(4)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委托加工物资是否真实存在、计价是否准确的核查方法、过程、结论;(5)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产品退换货、质量纠纷情况;(6)补充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并重点说明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
21、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5,310.06万元、6,029.85万元、8,106.43万元,在建工程余额分别为24.74万元、175.89万元、1,783.05万元。要求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大额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明细,包括名称、主要用途、原值、净值、折旧年限、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相关会计处理方式;(2)补充披露并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公司固定资产占营业收入比重、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3)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在建工程的具体构成,2018年在建工程余额较大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其他无关成本费用混入在建工程情形。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分别为226.50万元、559.43万元、467.45万元,主要为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要求公司:(1)说明各项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用地性质、获取途径、取得价款等情况,说明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认与后续核算情况、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与公司摊销政策的一致性;(2)说明2016年向瑞捷光电支付的300万元“光学透镜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费的具体内容。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长期待摊费用账面价值分别为64.20万元、95.50万元、183.10万元。要求公司补充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的明细构成,并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24、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其他非流动资产余额分别为88.40万元、78.54万元、149.20万元,主要为预付的工程及设备款。要求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其他非流动资产的明细构成,包括预付单位名称、是否为关联方、金额、相关的工程或设备名称、账龄、期后结算时间,并进行变动分析。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5、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分别为12,877.53万元、14,016.44万元、20,846.27万元。要求公司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应付账款的账龄情况,并说明账龄超过一年的款项尚未支付原因。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分别为829.76万元、937.38万元、1,159.12万元。要求公司:(1)说明报告期内各年计提工资、奖金及发放的有关情况;(2)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情况,应缴未缴的具体金额以及对公司各期净利润的影响;(3)结合员工数量变化、人均薪酬水平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应付职工薪酬余额变动原因,并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情形;(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形。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7、要求公司说明申报期内是否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就公司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28、要求公司说明申报期内现金交易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2)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是否与公司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3)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公司的关联方;(4)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5)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6)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说明对公司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公司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明确意见。
29、要求公司说明申报期内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的第三方回款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1)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2)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3)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4)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5)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6)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与财务资料相关的问题
30、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员工人数分别为1,140人、1,241人、1,442人。要求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末的员工专业结构、学历构成、年龄构成、员工人数变化情况及原因说明;(2)补充说明员工薪酬制度、平均薪酬、各级别及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与当地平均工资和同行业可比公司工资水平的比较情况;(3)补充披露2016年公司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员工薪酬水平、行业薪酬水平、当地企业薪酬水平说明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水平是否公允;(4)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员工人数变动情况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1、要求公司补充披露近三年比较期间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报表项目的具体情况,分析变动的原因及依据,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其原因及变动依据是否充分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2、公司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之间差异较多,要求公司说明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较多的原因、相关科目大额差异的原因、会计基础是否规范。要求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其他问题
33、要求保荐机构及相关方面对招股说明书及整套申要求文件进行相应的核查,并在反馈意见的回复中说明核查意见。涉及修改的,要求书面说明。
34、要求保荐机构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后,提出发行保荐书的补充说明及公司成长性专项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保荐工作报告及工作底稿。
35、要求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36、要求申报会计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提供落实反馈意见的专项说明。如需修改审计报告及所附财务报表和附注的,应在上述说明中予以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