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法的功能是调节金融关系,是国家立法环节内明确金融机构的设立、属性以及职能等的法律制度,是国内市场法律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它的存在为国家货币金融政策的整体目标的制定指明了方向,明确了金融监管部门的地位与职能,为金融监管与改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本文以金融安全中的不足之处为切入点,研究了国内金融法系统的健全方式,希望在此领域能够起到借鉴的作用。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法系统;健全方式
金融对于当前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其安全水平会直接决定经济发展的健康与否,同时它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生存条件、生存质量存在密切的关系。金融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企业的运行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皆离不开它,在建设市场经济的阶段内,发展金融市场是必须要进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要想保证市场经济正常的秩序,就应当加大对金融市场的调控与整改力度。
一、金融安全的含义和影响要素
(一)金融安全的含义
金融安全可以解释为资金融通环节内的安全和金融系统的稳定。伴随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经济世界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金融安全这个名词热度在此领域中节节攀升,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部分专业人士经过研究金融安全中的不足之处,来评价金融风险的水平,同时找寻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本因素,对此我们能够得出金融风险、金融安全以及金融危机三个主体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的结论。金融风险可以解释为,金融活动中存在的会承受损失的可能性,它的结果具备不可预测性同时还具备不可避免性。金融安全水平越低下,所承担的风险就较大,如果安全水平较高,那么所承担的风险也就相应较低,两者是呈反比关系的。因为经济运行并非是静态的发展,因此金融的发展也必然会是非静态的,换言之,从根本上来讲,金融安全为构建于金融运行前提下的非静态平衡,也就是动态稳定。
(二)影响金融安全的要素
国内的金融安全问题是由于内部与外部因素引起的,前者重点表现为国内经济情况和预防以及风险掌控水平,同时金融系统的健全水平同样在某种程度上对金融安全产生了重大的作用,由于假如经济条件和金融系统相吻合,金融系统则会在良性的经济条件下发展,这样就会对金融系统与金融安全方面的改善带来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预防、调控等能力的提升。而后者主要表现为国际经济条件,尤其是国际资本流入国内而产生的国际游资冲击,同时这也是导致金融风险出现的主要因素。
二、国内金融安全中的不足之处
伴随我国对金融安全方面投入力度的不断攀升,金融法系统也慢慢趋于健全,虽然国内的部分金融安全问题获得了较好的解决,然而却依然存在某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具备高度的金融安全意识
在金融市场领域中,部分企业急功近利,对于市场稳定性和金融安全漠不关心,重点表现为缺少对金融安全实质性的认知,安全意识不足。仅有国家亦或企业遭遇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才能意识到金融安全的必要性,然而因为未能提前安排妥当,最后导致自身承受了较大的损失,并且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也无计可施。因此,具备高度的金融安全意识是金融市场中的必然要求,急功近利必然会导致金融危机的出现,而国家与企业也势必会承受较大的损失。对此,国家与企业应当保持高度的金融安全意识,在市场中创建具备安全意识的良好环境,对于金融安全应当提前采取有效措施,在短时间内认清国际金融的发展情况,提高风险防御水平,减轻金融危机造成的破坏力。
(二)金融管理不具备创新机制
创新作为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不管是在哪个领域中都是十分重要的,而在金融领域同样如此。国内在金融管理方面不具备创新机制是当前的核心问题。国内金融市场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的形势下,遭受着被其他国家同化的危机。即便国外部分金融产品和金融管理知识比较完善,我们也应当去学习,然而,我们应当认清当前国内的发展形势,注重创新机制的设立。在当前金融市场领域,国内自主研发的金融产品可谓是捉襟见肘,而在我国有关法规方面过度照搬或者借鉴其他国家,未能从根本上考虑到当前国内的发展形势,也就无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革与创新。在金融市场领域,我国应当提倡各类金融创新,不管是金融产品或是金融管理方法,都应当给予适当的鼓励。此外,企业应当具备敢于创业的雄心,吸纳社会中的创新型人才,为金融市场增添新鲜的血液,保证国内金融市场稳定发展,改善当前过度借鉴其他国家的情况。
(三)监管制度存在缺失
国内当前的金融安全制度属于三会监管制度。此类制度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大体相同,针对当前国内的发展形势而言,即便产生了某种积极的作用,然而却依旧存在一些不足。此外,三会共同监管的制度所表现出来的责任不够细化,使得有些事件在处置上无法分清属于哪一方的职责,导致三会相互推脱,难以保证监管的质量,此外监管过程也应当伴随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同时,监管不够透明,特别是针对国际金融管理问题而言,面临着某种水平的金融风险。因此,我国应当以三会监管制度为前提,以当前的发展形势为切入点,秉持公平、公正以及公开的原则,通过创新的方式,使监管制度逐步趋于健全,从根本上摒弃监管系统中存在的缺陷,创建一个富有我国特色的监管系统。
三、国内金融法系统的健全方式
金融系统在国民经济领域至关重要,对于西方国家来讲,通常金融系统十分先进,不但包含制定与落实货币政策、采用宏观调控政策的央行,此外还包含大部分功能和金融系统占据主要地位的商行等,这些金融机构都具有各自的责任。
(一)注重合规金融文化的构建
对建设优秀的合规金融文化应该投入足够的精力,使金融市场领域的各类金融行为皆可有据可依,进而实现防风控险的目标。未能根据有关规范运营、道德缺失等,皆会对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风险管理主要包含合规与违规,它们是管理环节内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规也就是构建有关的运作系统,健全专业、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同时产生富有识别、评估以及检验合规风险等多种元素的管理系统。合规的施行是所有相关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此外在过程中应当秉持合规问责体制。
(二)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健全
健全国内金融法律体制,由根本上而言,要注重优化有关的金融标准和需求。和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相吻合的金融法,应当具备完善的主体,可以做到自主化经营,监管规范的,和国际发展形势相统一的一种法律体制,这个系统内,金融主体法是其核心内容,此外还有金融信用法等。
(三)预防金融风险
针对金融系统而言,防风控险并非在短时间内能够实现,我们要仔细研究宏观经济的发展形势,同时对市场进行调研,应当针对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提前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金融市场的标准化与制度化,此外还要不断改善预防金融风险有关的制度。
(四)加大金融安全的立法力度
不断改善当前金融法律体制,把不利于当前发展的法律内容去除,增添部分先进有效的内容,这样就能够提升金融立法的质量。具体做法如下:第一,要健全金融监管机制,把所有的金融监管主体的职责进行细化,推出监管风险方法,将内控划归于监管的范围内,经过法律条文来构建行业规范,严格市场准入的条件与标准,改善市场推出机制,推动立法质量的不断提升,消除与法律内容的冲突;第二,构建完善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体制。应当明确外资银行的监管主体,强化监管风险水平,借助立法促使跨国银行与国际银行在监管领域进行团结协作,同时设立外资银行有关的经营体制等;第三,构建监管实名制度,做到信息透明度的最大化,要充分细化金融监管主体的职责,预防投资人的权利受到侵犯;第四,强化我国和国际立法间的吻合和紧密关系,防止私人开展金融活动,合理规范民间金融市场,同时要构建有效的金融标准体制。经过不断改善金融法系统,必然能够将金融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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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发表http://www.17wendao.com/contribute/list/c_6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