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厕器涉枪案”被安徽省高院以“证据不足”等为由发回重审,契合公众期许,有助于将此案导入司法公正的正轨。
近日,据报道,安徽阜阳“通厕器涉枪案”因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6年3月,阜阳一位农民家中的鸡被气枪打死,意外牵出一起遍布全国的网络售枪团伙案。该案中,一款具有外观设计专利文件和商标文书的通厕器握把,被阜阳警方鉴定为枪支散件。2018年9月17日,上述通厕器研发者、江西籍塑料家居日用品设计师姜志平因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储存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通厕器握把被鉴定为枪支散件,再次引发了“是否枪支”之争。
当地警方鉴定程序存在瑕疵
与以往争议案件一样,法院对于涉案之物是否属于枪支的判断依据主要来源于侦查机关提交的枪支鉴定报告,而侦查机关得出的鉴定报告又主要依据《枪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是,对于非制式枪支散件的解释,还是应本着限制和从严的态度为妥。否则,任何能提供发射动力和外形类似于枪支的物品,都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据报道,这起案件中的枪支是一种名为“气排”的自制枪形物。在原先的一审案卷中,鉴定机构通过将姜志平设计、生产的握把与鉴定机构之前认定的一把快排枪进行了比较。
这把被当作样本的快排枪符合“动能比大于1.8”的枪支认定标准,而姜志平生产的握把与这把枪的塑料握把在形制和功能上相同,鉴定机构由此认定这款握把属于枪支配件。
然而,根据公安部对于枪支弹药的鉴定要求,对于非制式枪支的功能判定应当与制式枪支进行比较,以鉴别二者的一致性。而上述鉴定程序似乎与该要求不符。
不仅在鉴定程序上存在瑕疵,本案中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同样值得商榷。按照警方的说法,作出鉴定的依据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台的新标准”,但是该标准的具体内容究竟是什么,目前无论是当地警方还是法院都不愿提供,或者提供不出来。
众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众遵守的法律必须是事前予以公布的、能为公众所知晓的规则。现在阜阳司法机关以一份谁都不知具体内容的“新标准”来让被告人承担刑责,恐背离了刑法的基本原则。
案件重审契合公众期许
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还在于,该通厕器握把具有国家权威机关颁发的外观专利证书和商标注册证。
侦查机关将其鉴定为枪支散件,并追究相关权利人的刑事责任,这也反映了司法鉴定权与批准专利产品的行政审批权以及拥有专利权的民事主体权利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冲突。
对于这种公权与私权间的冲突,公权力当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就算是符合追责的条件,也宜尽量考虑到当事者情有可原的情况。
进一步来说,既然具有外观设计专利,就证明该外观设计产品是获得许可,能进行批量制造、生产和销售的。这也足以说明,该通厕器握把的产生原本就不是什么非制式枪支的散件,而是对社会生产生活有益的产品。
当某种产品同时具有“有益”和“有害”的双重属性时,是不是就该根据其有害的一面进行定性追责呢?
如今,刑事审判似乎越来越依重司法鉴定,对于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在法庭上是否应进行充分的辩论,法院能不能进行司法审查,甚至推翻鉴定意见,这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从18岁小伙买仿真枪被判无期,到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被诉“非法持有枪支”,这些年来林林总总的“涉枪案”,一直在吸引公众的眼光。而在舆论广泛关注、司法观念进步下,这两个案件最终都得到了改判。这也推动了相关案件定罪标准的修正。
如今,“通厕器涉枪案”被安徽省高院以“证据不足”等为由发回重审,契合公众期许,也带有某些导向意义,有助于将此案导入司法公正的正轨。
希望在此后的涉枪案中,有些基层公安机关能规范鉴定程序,有理有据地认定“枪支”;基层司法机关能够深入理解情理法的关系,在严格依法办案中规避不必要的争议。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