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不久前,河南信阳的一个小区门口,一名骑车男子与一个小男孩相撞后欲离去,目睹了全程的孙女士上前劝阻,不料这名男子在争执过程中突发疾病身亡。事发两个多月后,孙女士和小区物业一同被骑车男子的家属告上了法庭。12月30日上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随着案件的宣判,不仅孙女士和她的家人长舒了一口气,那些一直关注该案件进展的网友也同样放了心。反过来说,如果法院宣判孙女士需要承担责任,那么恐怕不止是对孙女士个人的一次沉重打击,同时也是对所有守护社会正义者、见义勇为者的打击。这显然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根据媒体报道的法院判决,首先,孙女士的阻拦行为本身不会造成郭某某死亡的结果,郭某某实际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孙女士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虽然孙女士阻拦郭某某离开,诱发郭某某情绪激动,但事发前双方并不认识,孙女士不知道郭某某身患多种疾病。其次,孙女士阻拦郭某某的行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并不存在侵害郭某某的故意或过失,对郭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在郭某某倒地后,孙女士还主动拨打急救电话予以救助,没有过错。孙女士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郭某某骑自行车撞倒孩子想离开时,孙女士加以阻拦,不允许对方离开,这实际上已经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一旦让撞人的郭某某离开现场,那么受伤孩子的合法权益能就无法得到有效维护,维权成本也可能随之增加。所以孙女士阻拦郭某某离开的行为,说到底是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种守护,这种意识和行为,理应得到道德层面的认可与法律层面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公众并不缺乏守护公平与正义的勇气,但可能惧怕、也难以承担“流血流汗又流泪”的后果。既然法律倡导和保护公平与正义,那么对于那些牺牲个人、主动守护公平与正义者,法律也理应保护他们的利益,不让他们承担“莫须有”的委屈。唯有如此,才能激励公平与正义,向社会传递积极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