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将其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沈阳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关于提请批准《沈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报告中提到上述内容。
居民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目前沈阳市注册机动车已经达到220万辆,并且以每年25万辆左右的速度递增,据测算,沈阳停车位缺口达50万个。
《条例》拟规定,居民住宅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剩余车位、车库,可以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居民住宅区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并且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确因内部以及周边停车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各级政府可组织公安交通部门,按照规定在居民住宅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区域、泊位,明示临时停放时段。
符合条件的区域
业主可申请统一施划车位
《条例》同时拟要求,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需要施划停车位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主管部门统一施划。
企事业单位可将停车场有偿开放
《条例》拟规定,具备条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将其机动车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居民住宅区在满足区内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可以允许外来访客车辆进入并短时免费停放。
停车资源紧张的居民住宅区周边,在夜间时段和节假日,道路泊位停车应当实行免费或者低价收费。小街小巷道路泊位停车收费价格应当低于同类地区其他道路停车收费价格。沿街商铺、单位需要临时占用道路停车泊位装卸货物的,应当不收费。(记者 苏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