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张志雄等人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此前,交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志雄、张志杰、樊健平等11人共同或分别犯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等9项罪名,判处张志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张志杰、樊健平等10人13年至3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资格刑和财产刑。另有14名被告人共同或分别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被判处3年至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相应的财产刑。判决下达后,张志雄等13名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张志雄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张志雄等11人的行为确已分别或共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志雄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另有刘保良等14人共同或分别构成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王晋磊 何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