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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某某等17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阅读:1260 次 作者: 来源:沈阳日报 发布日期:2019-04-20 11: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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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1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谷某某、谷某某1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谷某涛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2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以来,上诉人谷某某、谷某某1为树立非法权威,先后纠集赵某某、费某某、唐某某、杨某、刘某某、李某、赵某、乔某某、郑某某、毕某某、王某某、那某某、吴某某、吴某某1、于某、高某某等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长期横行乡里,动辄使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滋事生非,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使人敢怒而不敢言,逐渐形成恶名。其间,谷某某、谷某某1通过盗采河砂、承包拆迁工程等经营行为增强经济实力,并藉此逐步形成了以谷某某、谷某某1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赵某某、刘某某、杨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唐某某、王某某、李某、乔某某、郑某某、赵某、毕某某、那某某、吴某某、吴某某1、于某、高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刘某、王某甲、张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向成员发放工资、奖金、安排食宿、帮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成员逃避法律追究等奖励措施笼络人心,并以殴打、辱骂、恐吓等手段强化对违反命令、擅自脱离组织成员的控制,不断强化“组织纪律”和“规约”,树立组织者、领导者的绝对权威。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壮大名声、聚敛钱财。谷某某、谷某某1依托其恶名成立天霸市场等经济实体,强行向辽中地区生猪收购人收取“信息费”,垄断该地区生猪交易,大肆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同时,谷某某、谷某某1又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以确保其能顺利聚敛钱财。该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实施故意伤害5起,致1人重伤、4人轻伤;寻衅滋事13起,致2人轻伤,6人轻微伤,数人财产毁损;聚众斗殴1起,致1人轻伤;故意毁坏财物1起,造成他人直接经济损失19万余元;强迫交易2起,非法获利167万余元;敲诈勒索3起,勒索他人财物700余万元;窝藏4起;妨害作证1起;非法采矿1起;非法占用农用地1起。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谷某某、谷某某1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辽中地区生猪交易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赵某某、唐某某、杨某、刘某某、李某、赵某、乔某某、郑某某、毕某某、王某某、那某某、吴某某、吴某某1、于某、高某某等人积极参加该犯罪组织并不同程度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定。

  该案的公开宣判彰显了市法院对黑恶势力犯罪从严惩处的坚定立场和打赢扫黑除恶攻坚战的必胜决心。全市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黑恶势力犯罪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记者 周贤忠)


标签: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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