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市教育局获悉,为完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将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纳入教育常态化管理范畴,市教育局制定出台了《临汾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于12月24日起施行。
按照《标准》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明确机构名称、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应当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教师,具有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应当设立理(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当依据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标准》尤其指出的是,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全日制教学班。按照《标准》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育教学内容和方式不得违背未成年人成长规律,不得提前教授小学课程内容;培训知识学科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辖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教学进度不得超过所在辖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辖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日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