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严格补助标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以及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中央和省级有关农机化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苏农机计〔2018〕6号)、省农机局《2018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苏农机科〔2018〕8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的通知》(宿政传发〔2018〕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2018年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补助对象
省级秸秆还田作业补助对象为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小麦、水稻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的实际种植户、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今年我市大力推行以实际种植户作为秸秆还田优先补助对象的政策。同一区域内只有一种补助对象,同一作业地块同一季节不得重复补助。如补助对象确立为农机户或农机服务组织的,作业收费时必须在当地作业市场价格基础上让利给实际种植户,申报作业补助时必须提供由实际种植户签字的《2018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及收费确认单》,否则必须将补助对象调整为从事秸秆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具体补助对象由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公布。
(二)实施范围
2018年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范围为三麦、水稻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补助的原则为麦秸秆还田为主,稻秸秆还田适度。由于省级下达宿迁秸秆还田补助资金总额只占三麦、水稻种植面积的51%左右,宿迁只能实行计划定额补助,做不到应补尽补。需要强调的是对秸秆离田的补助对象,不能享受作业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
2018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进行补助,补助资金切块包干到县区,实行计划定额直补。省级秸秆还田作业补助标准宿迁为25元/亩。鼓励各县区根据地方财力加大补助。
(四)执行时间
作业补助按夏秋两季分段执行,夏季补助资金兑付截止时间为9月15日,秋季补助资金兑付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31日。
(五)资金管理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5〕29号)等文件精神,秸秆还田补助资金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约束性惠农补助资金,只能用于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秸秆禁烧工作经费以及与秸秆还田工作无关的其他支出。各地要完善资金管理流程,规范资金使用,设立专账核算,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折通系统直接打卡给公示确认的补助对象。严禁将没有实施还田的单位或个人列为申报主体和补助对象;严禁将资金拨付到农机部门、乡镇政府以及其他非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挪用、转移专项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套取补助;严禁现金兑付;严禁镇、村以任何理由将补助资金从补助对象手中收回,进行所谓的“二次分配”,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六)操作程序
参照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科〔2014〕1号)文件精神,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程序。按规定做好政策告知、登记造册、公示确认、县级第三方核查、资金兑付等相关工作。围绕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深入推进县级第三方核查,完善核查机制和办法,明确核查对象、比例、内容、标准、形式等主要内容,加大行政抽查和社会监督力度,同时加强对第三方核查人员纪律监督及工作考核,提高第三方核查的独立性,提升监管的公信力。
(七)工作职责
县级政府是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的责任主体,牵头组织农机、财政、农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扎实做好秸秆还田实施方案制定、补助对象确定、组织第三方核查、补助面积及资金公示确认、资金筹集兑付、监督检查等组织实施工作。乡(镇)政府作为秸秆还田工作的基层责任主体,负有实施主体选定、机具落实、政策告知与执行、还田面积和质量监测、补助面积与资金申报公示、建档立册等工作,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确保秸秆还田补助政策执行到位不走样。村(居)两委是落实好秸秆还田补助资金优先直补到实际种植户政策的关键,负有直接责任,对申报的补助对象、补助面积和质量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秸秆还田作业安全责任制,推进农机作业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