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办法》)已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一、《缴存办法》制定目的
国务院1999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缴存行为、缴存基数与比例核定、罚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市一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及广东省住建厅的相关文件实施具体缴存管理,但没有独立完整的管理办法。为继续深化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协同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以及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政策,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中心结合广州市实际起草了《缴存办法》,细化了相关规定,填补了制度空白。
二、《缴存办法》主要内容
共六章34条,包括总则,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缴存,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缴存监督及附则。
三、《缴存办法》与现行规定相比的主要变化
(一)在本市稳定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纳入了在职职工范围。(第四条)
(二)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缴存主体。(第五条)
(三)明确了困难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等法定程序协商决定。(第二十一条)
(四)对于违规办理缴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实施惩戒。(第三十条)
(五)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职工,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涉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四、主要变化相关问题解答
(一)问:单位应当为哪些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伤病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在本市稳定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也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问:在广州市就业,未取得居住证的港澳台人员、已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是否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若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可按照《缴存办法》由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协商不一致,个人可以按照广州市自愿缴存相关规定自愿缴存。
(三)问: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的,被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谁缴存?
答: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进行约定。若未有约定,由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人员缴存。
(四)问:单位如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1.按规定召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需召开职工大会并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2.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决议及相关材料;
3.住房公积金中心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五)问: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需先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答:是。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六)问: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期限是多长时间?单位应当于何时提出申请?
答:最长为一年,同一缴存年度内不变。有需要的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申请下一个缴存年度降低比例或缓缴。若降低比例或缓缴期满仍需继续降低或缓缴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七)问:单位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广州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或《广州市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加盖单位公章(工会章)的本单位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需提交职代会选举文件)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及公示材料(决议公告及单位内公示的照片);
3.召开会议当月的社会分险种汇总表及社保明细;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八)问:职工离职当月,单位是否需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当月15日后(含当日)离职的,单位应按其离职当月全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当月15日前离职的,离职当月的住房公积金是否缴存,由单位与职工自行协商决定。
(九)问:职工在本市变更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如何转移?
答:由原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新单位为职工办理账户启封。
(十)问:什么情况下,职工可将本市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外地?
答:职工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本市,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
2.在外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
3.职工在本市未使用或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4.职工在本市没有套取住房公积金或套取资金已全额退回;
5.职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未被依法冻结;
6.职工在本市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与在外地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十一)问:什么情况下,职工可将在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本市?
答: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经职工本人申请,可以将在外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本市。
(十二)问: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有何后果?
答:住房公积金中心将限制其办理该项业务1年并登记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缴存业务办理资格,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失信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问: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是否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所涉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问: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是否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可以。所涉税费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