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wdwxtg@qq.com 论文发表QQ:329612706 微信:lianpu13
当前位置首页资讯 文化 泛文化 社会
  • 正文内容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

阅读:2821 次 作者:苗林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20-01-03 10:26:39
基本介绍:

  市域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在市域范围的具体实践,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组后的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责任更加重大、工作领域更加宽广、工作职能更加优化,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深刻认识司法行政机关的性质,牢牢把握司法行政机关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

  一是作为党委法治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力量。我们要聚焦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体制、机制、制度及保障措施,注重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推动全面依法治市工作不断迈向新台阶。

  二是作为政府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力量。我们要认真总结、巩固和深化机构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职能整合和人员融合,在推进政府治理体系、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更好地发挥主力军的作用。

  三是作为政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我们要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更加充分地发挥先导性预防作用,在更高的起点和更高的层次上全面深化平安北京、和谐北京建设。

  紧紧围绕司法行政四大职能,牢牢把握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一是要充分认识行政立法工作在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引导社会行为和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规范指引作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格局,加强重要领域立法,探索“小切口”立法和精准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适应首都城市治理需要的法规制度体系。

  二是要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在规范社会行为、保障社会秩序、提升社会效能和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监督约束作用。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深入探索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力量、执法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加强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和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建设,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

  三是要充分认识刑事执行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净化社会环境、捍卫社会正义和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治本预防作用。深入践行改造宗旨,进一步推进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和教育矫治质量。

  四是要充分认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在统筹社会力量、优化社会资源、满足社会需求和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有效供给作用。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全面落实创新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牢牢把握司法行政机关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路径

  一是坚持系统治理,更加注重运用系统思维、系统方式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坚持把司法行政工作放在党和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全局工作当中去谋划、去思考,深入思考司法行政机关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应当引领什么、承载什么、规范什么,注重通过要素整合、结构调整、职能优化、流程再造等手段,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坚持依法治理,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基本方针,努力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是坚持综合治理,更加注重运用联动联通、开放共治的方式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进一步密切与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协同配合,进一步注重统筹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努力打造多元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四是坚持源头治理,更加注重运用预防性、治本性的方式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充分发挥调解作为防范风险、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第二道防线”作用,推动律师调解深度参与“最后一道防线”建设,引导更多的民商事纠纷以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更好地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作者系北京市司法局党委书记)


标签:社会治理
注:本网发表的所有内容,均为原作者的观点。凡本网转载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等文件资料,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