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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网站复制他人视频赔偿3.5万

阅读:1348 次 作者: 来源:大连晚报 发布日期:2018-06-27 10:41:55
基本介绍:

  近日,大连某文化传媒公司从网上下载了一段小视频用于公司宣传被告上法庭,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某文化传媒公司在公司网页上删除侵权视频,并赔偿某影像公司损失人民币3.5万元。

  今年2月份,大连某影像公司发现大连某文化传媒公司未经允许,将该公司网站上的一段宣传大连某中学校园生活的微视频用于其公司网页内,该微视频由大连某影像公司为大连市一所中学拍摄,微视频名称为《祖国、责任、目标、奋斗》,视频主要内容为展现校容校貌,以及学生之间团结友爱、师生之间探讨学习等内容,依照双方的协议,该微视频的着作权由大连某影像公司享有。

  今年3月6日,大连某影像公司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张晓燕律师,将大连某文化传媒公司起诉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大连某文化传媒公司立即删除擅自使用该公司享有着作权的微视频,并赔偿损失人民币5万元。

  大连某文化传媒公司对使用该微视频的事实表示认可,但辩称其下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主要理由是网络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观看、下载,尽管大连某文化传媒公司将涉案微视频下载并链接在其公司网站上,也变相帮助某影像公司在网上传播,宣传正能量,增加点击量。

  某影像传媒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依照《着作权》的规定,除了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微视频《祖国、责任、目标、奋斗》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一经拍摄完成,就受到我国着作权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或用于网络传播均构成侵权。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对于该微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在主审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文化传媒公司向某影像公司赔偿3.5万元,并及时将自己公司网站的宣传视频删除,某影像公司撤回对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起诉。(记者  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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