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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评选启动 每两年评选一次

阅读:1220 次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7-20 15:15:39
基本介绍:
来源:中国江苏网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围绕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建设,大力推进文艺精品生产,厚植文艺繁荣的土壤,不断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为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推动文艺创作的积极性,市委、市政府顺应人民群众期盼,设立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
  这次评选活动是对我市近几年文艺作品的大检阅和大展示,旨在筛选出最能代表当代扬州文艺水平的精品力作,并力图发现和奖掖文艺新秀,推动老中青文艺队伍结构优化,夯实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的基础。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市政府常务会议对《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评选暂行办法》进行了研究,市委宣传部制定了实施细则,对申报程序和评选程序进行了细化,以确保评选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文学、戏剧、电影等作品奖,一般根据申报作品数量和质量,分为五个类别,每个类别各评选2―5部获奖作品,每届获奖作品总数不超过20部,以后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作适度调整。因考虑到这是第一次评选,将作品申报追溯到2011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
  凡在规定时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文学艺术作品,按照属地原则,可分别向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各功能区、市文广新局、市文联、市社科联、扬州报业传媒集团、扬州广电传媒集团(总台)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文件在扬州网首页、扬州文艺网“通知公告”栏查询下载。
  为保证评奖的公平、公正、公开,设立了组委会和评委会。评选分初评和终评两阶段进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获奖作品,最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对作出突出贡献、有重大影响的扬州市老文学艺术家,将设立终身成就奖,每届不超过5名。评选活动结束后,市委、市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作品和终身成就奖进行表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首届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进一步繁荣我市文艺事业,激励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艺精品创作,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首届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申报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凡符合《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评选暂行办法》(扬府办发[2016]90号)的作品均可参评。考虑到这是全市第一次评选,作品申报追溯到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
  二、评选范围和申报要求
  《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评选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组织机构、申报作品的时间范围和种类,以及评审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见附件1),请各单位按实施细则要求抓紧申报。
  三、其他事项
  (一)宣传动员。各县(市、区)、市各有关单位、协会要广泛发动,各接受参评作品申报的单位要认真做好参评作品的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既要鼓励多报,积极参与,也要坚持质量第一,以出精品为主,严格把关,选送出高质量、高水平、上档次的作品。
  (二)时间要求。请各接受参评作品申报的单位于2016年8月5日前,汇总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评委会办公室。地点:市委宣传部文艺处,联系电话:87866231。逾期申报的作品,不得参评。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6日
  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评选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评选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组织机构
  1.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在市组委会领导下对申报参加评奖的作品进行初评与终评,最后以民主投票的方式拟定获奖项目,经组委会研究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认。
  2.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在评委会领导下处理评奖的日常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由常务副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3.评委会下设五个评审小组,即文学小组、戏剧曲艺小组、广播影视动漫小组、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小组、音乐舞蹈杂技小组。
  4.聘请市文联各协会、市文化研究会、市宣传文化部门、扬州大学等单位及市外各类别文艺专家80人左右,建立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评委库,每届根据申报作品的实际情况,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担任评委(包括初评委、终评委,严格实行评委中有作品申报者回避制)。评委实行一届一聘制。
  5.评委会委托下列单位为接受参评作品申报的单位:市文联接受各文艺家协会作品申报,市委宣传部接受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各功能区、市文广新局、市社科联、扬州报业传媒集团、扬州广电传媒集团(总台)作品申报。
  二、申报作品的时间、范围和种类
  首届评奖作品系正式发表(出版、演出、展览、播映)作品,时间范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文学。包括小说(长篇、中篇、短篇)、纪实文学(报告文学、传记文学)、散文、诗歌、文学性杂文、文艺评论、民间文学作品、戏剧剧本等。
  2.戏剧曲艺。包括扬剧、淮剧、京剧、话剧、曲艺、木偶剧、音乐剧、戏剧小品等。
  3.广播、电影、电视、动漫。包括广播剧、电视剧、广播文艺作品、电视文艺作品、电影作品、动漫作品(手绘动漫、影视动漫)等。
  4.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美术包括中国画(工笔和写意人物、山水、花鸟)、油画、水彩、版画、漫画、连环画、雕塑、设计等作品。书法包括真、草、隶、篆各种形式的作品;篆刻作品;刻字作品。摄影包括艺术、纪实、商业和摄影理论等作品。
  5.音乐、舞蹈、杂技。音乐包括声乐、器乐作品。舞蹈包括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舞剧作品。
  以上未能涵盖的文学艺术作品由组委会决定其申报种类。
  三、评审程序
  1.申报
  (1)申请参加评奖的作品根据《办法》规定的条件与范围,由申报者填写《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作品申报表》。此表由市评委会办公室统一制发,各接受申报单位复制。申报者向接受申报单位领取,一式三份。填写后连同申报作品三份(其中一份须是原件),有作品评价材料的一并附上(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广播电视、动漫作品申报时除文字台本外还需录像、录音资料1份),按属地(所属部门、单位)向接受申报单位办理申报手续。
  (2)个人作品申报评奖须由本人填写申报表,并签字盖章,一般不要由他人或集体代为申报填写。个人申报作品,最多不超过两件(含个人参与集体创作的作品)。
  (3)由集体创作的单项作品,须由集体创作的全体成员签字盖章并自行排列好姓名次序。执笔者或共同执笔者姓名次序排列皆由申报者自定。
  (4)市属文艺单位作者的申报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市文艺家协会会员的申报材料必须加盖协会公章;各县(市、区)、功能区以及宣传文化系统单位作者的申报材料必须加盖党委办公室公章或宣传部公章,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信。
  (5)各接受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汇总申报材料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评委会办公室。
  2.初评
  (1)市评委会办公室在收到各委托接受申报作品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尽快组织完成初评前的核对、分类等准备工作。
  (2)各初评小组接到申报材料后,及时召开初评会议进行民主评定,并对申报的材料写出初审评语(评委如有不同意见,亦须如实填写),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出参加终评的作品编目(按作品质量排出顺序),由初评小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由办公室提交评委会终评。
  3.终评
  (1)终评工作由市评委会全体评委负责完成,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方可进行。
  (2)市评委会进行终审时先听取各个初评小组的初评意见汇报,并抽出一定时间认真了解申报作品情况,然后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各项奖励作品。
  (3)市评委会进行终评投票时,赞成票须超过实到人数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4)市评委会完成终评工作后,须认真填写《终评意见》,将评委共同意见、不同意见及投票结果如实填写,由主任签字,经市组委会研究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向社会公示后生效。
  以上实施细则如有不完善之处,将在实施中修改完善。未竟事宜由办公室请示评委会后解释。
  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动员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创作出更多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促进我市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推动全市文化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获得者,由市政府发文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奖金。
  第四条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设文学、戏剧、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民间文艺、电影、电视、动漫、广播、曲艺、杂技、木偶、文艺理论等作品奖。一般应根据申报作品数量和质量,分别在文学类别、戏剧曲艺类别、广播影视动漫类别、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类别、音乐舞蹈杂技类别各评选2-5部获奖作品,每届获奖作品总数不超过20部。
  第五条凡在规定时间内,由我市(含驻扬单位和高校)专业或业余文艺团体及个人创作并发表(出版、演出、展览、播映)的文学艺术作品,以及国内外团体、个人创作的反映扬州题材并以扬州宣传文化单位申报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政府文学艺术奖。
  1.在中央宣传部举办的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评比中获奖的文艺作品。
  2.在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电影华表奖、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中国戏剧奖、中国书法兰亭奖、全国美术展览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木偶金狮奖、中国摄影金像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等评选中获奖,或者获得国家艺术基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资助的艺术作品。
  3.在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鲁迅文学奖、茅盾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中获奖的文学作品。
  4.在中央电视台以及省级以上电视台、电台黄金时段播出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广播剧、动漫、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等。
  5.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举办的中国出版政府奖获奖的文艺类图书。
  6.在省、市委宣传部举办的省市“五个一工程”评比中获奖的作品。
  7.在省文联(含所属各协会)、省作协(含所属各文学刊物)和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主办的比赛或评比中获奖的作品。
  8.在省级以上宣传、文联、作协、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主办的区域性(如华东地区)文艺比赛或评比中获奖的作品。
  9.获国际大奖(市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确有影响的奖项)的文艺作品。
  第六条设立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组织委员会,负责领导文学艺术奖评奖。分管文学艺术的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组委会主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任委员。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奖的组织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文艺处。
  第七条设立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政府文学艺术奖的项目评定。评审委员会由市领导和文艺界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评委实行回避制度,如评委或评委的直系亲属有作品参评,该评委不得参加该类别的评奖工作。
  第八条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委托市文联接受各文艺家协会作品申报,市委宣传部接受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各功能区、市文广新局、市社科联、扬州报业传媒集团、扬州广电传媒集团(总台)作品申报。
  第九条评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两级评选。评审委员会设初评组和终评组。初评组下设五个评审小组,即文学小组、戏剧曲艺小组、广播影视动漫小组、美术书法摄影民间文艺小组、音乐舞蹈杂技小组。终评组由各类别文艺专家组成。两级评选在材料审核的基础上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条终评结果经市政府文学艺术奖组织委员会研究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认。对拟评为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的作品向社会公示。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一条为作出突出贡献、有重大影响的扬州市老文学艺术家设立终身成就奖,颁发证书和奖金,每届不超过5名。获奖者由市文联根据相关文艺家协会提供的情况确定初选名单,经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产生,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认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扬州市政府文学艺术奖组织委员会。(鲍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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