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的一种类别,它的设立在于当夫妻的财产权利与利益受到侵犯时起保护的作用,保障及落实家庭抚养义务,同时在维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交易安全方面有重要的意义。我们国家在现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中并没有建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本文通过对这一项制度的初步考察,旨在看到我国现有夫妻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从而进一步认识到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健全的重要性。
关键词: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请求权;适用情形;法律效力
一、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概述
(一)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被称为婚姻财产制,这是一项对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如何进行归属划分、处分等进行规定的法律制度。在学理上,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两种,那就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其中法定财产制又被分为通常的与非常的两种,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在一般情况下发生,直接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解决夫妻之间产生的财产问题,与通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不同的是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需要在婚姻关系正常存在期间,出现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形,依照规定或者申请人的申请,法院进行裁决和撤销原来的共同财产制,并改设为分别财产制。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因启动方式的不同,有当然的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这两种。
(二)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特征与类型
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它的法律地位具有补充性。它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关系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下,是非常态的,因此它就具有补充和救济的性质。其与正常的财产制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起调整婚姻中出现的各种夫妻财产问题;其次这一制度具有法定性。这一制度的适用是以满足特定的法定情形为前提的,且不允许当事人用主观意志来予以排除。除此之外,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启动、生效以及失效等具有强制性,应当有序的依照法律程序来进行,否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最后它还具有一定的预防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在夫妻各自追逐自由的同时忘记了步入婚姻的初心,很容易形成侵占对方财产想法,那另一方财产势必将要受到损失,那么受侵害的一方就有权选择离婚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申请财产分割。如果我国设立健全的夫妻财产制度,那么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能及时给出积极、主动的财产变更方式,减少甚至避免侵害,有效加强夫妻个人财产安全与维护。同时如果没有它的救济,那么受害方的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及民事主体的交易安全都会受到威胁。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中明确表示我国的通常法定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该法对法定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及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进行了划分。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夫妻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这一规定虽然是我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突破,但是因为没有规定分割共同财产后就开始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属于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一方由于法定适用情形,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所以它与非常法定制的相关内容是有区别的。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得到较大提升,对于男女地位平等具有普遍的共识,无论男女对物质的追求都不能保持初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也更加注重谋求各自的人格独立与财富自由。导致夫妻财产关系也变得较为复杂,各种恶意侵犯家庭财产的现象时有发生。正是由于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适用条件比较苛刻、相关配套规定也并不完善,这些非常态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得不到有效处理,那么财产权益受损害的夫妻一方的合法利益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帮助,进而导致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紧张,当利益受到伤害时,人们多寻求于司法的帮助,所以建立健全的财产制度是大势所趋。
三、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及启示
目前在法国、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设立非常法定制,用来解决夫妻在财产方面出现的问题。法国和瑞士采用的是双轨制类型,就是当然的非常与宣告的非常法定制同时使用,而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是单轨制这一类型,为采用宣告的非常法定制。当然的非常法定制的适用情形,其发生后不用经过诉讼程序而直接发生将共同财产制变更为分别财产制的效力,法国与瑞士对适用的特定事由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法国的适用情形有一方被宣告失踪和分居,瑞士就只有夫妻一方已然破产的适用情形。关于请求权的主体,法国和德国都规定为夫妻双方,但瑞士还包括债务执行监管机构和长期没有判断能力的夫妻一方的法定代理人。通过对比发现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研究与构建还是非常完善的,值得我们借鉴相关的经验。
通过考察各国家及地区对于各个内容的不同运用可知,我们国家建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应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在单轨制与双轨制、申请主体、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情形、财产制归属的变更以及分别财产制终止与原财产制的恢复等方面着手,这为更好的运用到司法实践中提供了更大可操作性。
四、我国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思路
首先应当明确请求权主体。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前提是需要经过相关主体的申请,因此我国设立这一项制度的请求权人应该包括夫妻一方、双方及夫妻一方的法定代理人。由于夫妻财产制度的主体是在婚姻关系中的二人,各国的这项制度中都将夫妻作为申请的请求权人。当其中一方在使用或者处分时侵犯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害方有权请求将原财产制度变更为夫妻分别所有制,当夫妻婚姻关系处于不正常的情形时,双方都应有请求变更财产制度的权利。当夫妻一方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不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同时无法对自身财产性利益起到很好的运用与保护作用时,另一方容易出现侵犯其合法利益的问题,那么针对这一现象他的法定代理人将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达到守卫合法财产权益的目的。
其次应确立相应的适用情形。这一制度的设立,应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确立其适用情形,由于它是前提条件,因此适用情形的明确很有必要。应当包括夫妻一方对他们的共同财产不能妥善保管分配的;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随意处分他们非日常必须花费的共同财产;各方在没有合理理由时拒绝履行家庭义务的;夫妻双方已然分居的;其他重大事项很有必要进行分割财产的等等。
再次还应对法律效力进行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相关的判决后,请求权主体都应将产生相应的效力,那就是夫妻财产由原来的夫妻共有转变为各自分别所有,可对抗第三人。
最后关于此项制度的终止。这一项制度属于一种特殊形态,首先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此时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无需经过任何程序便自动终止。若是在双方夫妻关系正常时,法定适用情形消失则终止。
随着时代的不断蓬勃发展,受物质生活水平的吸引,人们更加看重个人的人格独立与追逐个人的财产自由。因此对于夫妻财产管理重要性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凸显,而我国现有夫妻财产制的已不能有效处理非常态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对夫妻财产性利益的保护是不到位的,因此为满足新时期特殊人群对于财产权益的分配要求,有必要结合实际国情探索出适合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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