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军是军官职业化制度建立最早的军队之一,也是军官职业化程度最高、制度体系最完善的军队。美军参谋长曾指出,军官职业化是战争的标准代码,战争的本性要求军官必须具有高度的职业性。[1]近年来,随着国际军事格局日益变化,世界许多国家都争相把职业化作为军队改革的抓手,并以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为蓝本,对各自军队实行一系列改革。
一、军官职业化的内涵
“职业化”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过程”来看,是指把某种行为变成职业的过程;二是从“结果”来看,是指某行为达到一种职业状态。“军官职业化”(Military Officer Professionalization),也可从这两方面理解。从“过程”的角度,是指通过建立和完善军官制度,把非职业军官转变为职业军官的过程,或者说是把非稳定职业转变为稳定职业的过程;从“结果”的角度,是指国家根据军队的职能,着眼军官的全面发展,通过建立相应的选拔、培训、考核、激励、晋升、退役等制度,为军队的建设保留所需要的军官,使军官在服役期间享有优惠和补偿,退役后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职业军官制度。
现代军官职业化制度是关于军官的职业分类、素质标准、员额规划、军官选拔、考核评价、晋升流动、教育培训、福利待遇以及退役保障等一套系统的制度安排,旨在选拔和保留军队各类岗位所需的人才,提高军官岗位的吸引力,保持军官职业的相对稳定性,为军官长期安心服役提供制度保障。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军事装备的日益更新,军事变革的不断推进,军队专业分工的不断细化,军官职业化制度的建立成为历史必然。我军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是适应新军事变革的必然选择,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提高信息化条件下作战能力、有效履行我军历史使命的战略举措,体现了世界军事现代化发展中人才建设普遍规律,反映了我军军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改革的趋势。
二、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建立的三大阶段
从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建立的过程来看,其大致经历了制度创立阶段、制度发展阶段和制度完善阶段三个过程。
(一)制度创立阶段
这一阶段从1802年至1914年,以西点军校的成立为标志。美军建立之初,军官的素质与作战需求相差甚远。为此,美军借鉴了普鲁士和法国军队的建设经验,以作战需求为牵引,通过对军事教育进行改革,带动军事法律和军事理论的发展。这一举措奠定了军官教育的基础,同时也为美军军官职业化提供了思想启蒙和法律保障。
在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创立之初,有两部法律发挥了重要作用,分别是《斯氏美军命令和纪律守则(1779)》和《和平时期军队建设法》。1778年,负责管理大陆军的弗里德里克·威廉·冯·斯徒本以欧洲陆军为范本,对大陆军进行改革。次年,斯图本将包括作战战术和训练规则在内的教学规范汇编成一本训练手册,名为《斯氏美军命令和纪律守则(1779)》,这是美军首部针对军官的法令,不仅提升了部队正规化管理水平,还加强了对优秀军官的选拔和培养,提升了军官的能力素质。
1802年,美国国会通过《和平时期军队建设法》,该法案为西点军校的建立扫除了制度方面的阻碍,提供了法律保障。同年,美国国会通过法案,决定成立国内第一所军事院校---西点军校。西点军校的成立,是美军在军事教育改革领域的一项重大尝试,标志着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开始建立。然而,当时的西点军校偏重对军官技术能力的培养,与其说是一所军官学校,不如说是一所工程学校。
1817年,塞耶担任西点军校校长,开始对西点军校进行一系列改革,并将西点军校的职能定位从仅培养陆军工兵军官,扩展到大力发展职业军官的教育和教学,培养军官的指挥能力和军事素质。随后,包括美国海军军事学院、陆军指挥与参谋学院、步骑兵学校在内的一大批军官基础教育院校相继建立。这些军事院校的成立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军官教育资源短缺的状况,为军官的教育培训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到20世纪初期,时任美军陆军部部长的伊莱休·鲁特对军事院校进行了重新定位,并进行一系列合并和重组:将陆军战斗部队学校、通信兵学校、陆军野战工程学院划归为初级指挥教育学校,担负对学员的初级教育职责;将位于首都华盛顿的陆军大学划归为高等军事学府,培养高层次指挥军官。同时还对军官任职的资格进行了规范,例如,军官如果任职于指挥岗位,需先在陆军大学、参谋学院或战斗部队学校中的两所学校进行学习和培训。
鲁特施行的一系列军事教育改革,不仅极大地提升了军官的教育质量,也提高了教员的能力素质。在军事理论方面,马汉的着作《军事艺术和军事科学基础》,拉开了美军军官职业化思想启蒙的序幕。19世纪二三十年代,是美国军事启蒙运动的重要时期,着名军事思想家马汉就是其中的代表。马汉在1846年出版的《军事艺术和军事科学基础》中提出,军事艺术和军事科学是一门学问,只有通过专业教育才能掌握,同时国防建设需要依托职业军官而不是普通公民。马汉以理论的形式将军官明确为一种职业,并指出专业教育和训练的必要性。
(二)制度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从1914年至20世纪70年代,以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为标志。美军军官职业化基本制度创立后,在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中得到了充分的检验,并根据战争实践不断发展:逐步扩大参谋军官队伍和后备军官队伍,完善军官的人事制度,深化军官职业化理论研究。这一阶段,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得到了质的飞跃,彰显了军官职业化制度为美军发展所带来的巨大优势。军事教育方面,美军的参谋军官制度和后备军官训练团制度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开始建立,并且通过了实战的检验。1901年,鲁特决定成立陆军大学委员会(随后发展成为美军的参谋部),作为高级司令官的智囊团,进行军事教育和军事政策的研究。在参谋部任职的参谋军官,只负责作战计划的制定,而非作战计划的实施,这就严格规定了参谋军官必须懂得战争理论。
同时,鲁特认为,参谋军官的主要职责是参谋工作,而不应为日常的行政事务耗费时间,这一观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场上得到验证。从欧洲战场得到的反馈,参谋军官在战场上必须集中精力进行指挥决策,否则难以对战场态势进行实时掌握,并进行决策分析。
于是,美军1917年对参谋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尽量减少参谋军官的行政事务,同时规定,参谋军官与指挥军官定期进行轮换,以全面提升参谋军官的能力素质。这种轮换机制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为军官的交流制度。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期,美国的民兵军事素质低下,也没有基本的作战经验,必须经过短期集训才能参加作战。为解决军官短缺的问题,后备军官训练团制度应运而生。1915年,地方学院和军队教育机构起草了关于建立后备军官训练团的法案。随后,美国有46所学校成立了陆军后备军官训练团,注册学员达4万人。后备军官训练团为美军训练并输送急需的职业军人。一战期间,共有80568名军官从后备军官训练团中走出,被派遣到欧洲战场参与作战;二战期间,约有10万名职业军官从后备军官训练团中走出,并直接参与作战。[9]后备军官训练团的成立,有效缓解了美军在战争中所需军官数量不足的压力。
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国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章为军事改革提供制度保障。在陆军大学委员会发展成为美军参谋部时,国会颁布了参谋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参谋部的职能加以确认。国会为配合战争需要,对先前制定一系列法律进行修正,并先后出台了《战时法》、《战争危险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军官人事法》等一系列法规,从制度层面对军官的选拔、培训、晋升、退役等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军官从“进”到“出”都会得到法律保障,解决了军官后顾之忧。军事理论方面,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对美军职业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人职匹配”理论,代表人物是帕森斯和威廉姆逊。美军将帕森斯和威廉姆逊的“人职匹配”理论应用于军队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当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方面,美军开始重视军官个性特征与职业的匹配,强调科学的职业选择需要军队人力资源部门的指导帮助,为军官职业指导开辟了全新的研究和工作领域;另一方面,美军将“人职匹配”理论付诸实践,把对军官的职业指导建立在理性、科学的方法基础上,极大地提升了军官职业指导的科学化水平。“人职匹配”理论在两次世界大战中直接促使美军人员结构的优化,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制度完善阶段
这一阶段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以越南战争结束为标志。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和越南战争的检验,已基本完善。但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伴随军官思想、价值观念的转变,给军官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在军官职业化制度进一步发展过程中,美军加强了军官职业道德的培育,完善了军官人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并拓展了军官职业化理论的研究。
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不断走向成熟,却在军官职业道德方面暴露出重大缺陷。美军在1968年3月制造的“美莱惨案”震惊全国,让军队高层意识到,加强军官在职业道德上的培育迫在眉睫。同时,美国许多专家学者开始指责美国进行的越南战争是犯有人道主义的罪行,并要求美军加强对军官的品德教育。[10]
美军高层迫于压力,在19世纪70年代开展了一系列针对提升军官道德素质的活动,例如,要求所有军校、科研单位、后备军官训练团增设培育军官职业道德的课程;每年在华盛顿举行全军职业道德研讨会;由空军学院的马尔汉姆·威金上校撰写的《战争、道德与军人职业》一时间成为畅销书。一系列措施的实行,极大改善了美军军官的职业道德状况,所有军种都形成了自己的核心价值观。越南战争之后,美军军官人事制度进一步完善。
1972年,由美国国防部副参谋长牵头,美国陆军军事学院负责具体落实,对美军的人事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并制定了军官人事管理制度(OPMS).[11]美军在《军官人事法》和《军官等级限制法》的基础上,以《美国法典﹒军事法卷》为框架,于1976制定了《国防军官人事管理法》,该法案与《军事统一法典》一起被视为美军人事制度“基本法”,是各军兵种制定军官人事法规的基本参照,并在1990年和2006年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和完善。至此,与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相配套的人事法律体系基本健全。越战失败后,大量专家学者在对职业军官道德品质进行指责的同时,也开始探寻更成熟的军事理论。
这期间,以塞缪尔·亨廷顿的《军人与国家》和简·诺维茨的《专业军人的社会与政治面貌》最为着名,这两部着作将美军职能和军官职业化做了进一步论述和界定,提升了军官职业化理论的研究水平。此后,关于军官职业化的理论研究成果越来越多。一方面,针对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的研究更加具有针对性,更贴近实际,如军官的教育培训、流动、退役安置等制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另一方面,对军官职业化理论的研究更加深入,与亨廷顿和诺维茨的理论形成互补。例如,大卫·西格尔提出的“军人-政治家-外交家”(Soldier-Statesman-Diplomat)的职业军人模型,詹姆斯·伯克提出的在军事职业中存在“官僚文化与职业文化之间的冲突”等。
三、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建立的特点和经验
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经过20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在军事教育、军事法律、军事理论等方面已经形成自身的特点和建设规律,总结这些特点和规律,对于我军军官职业化制度的建设将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一)以军事教育为抓手,提升职业化军官素质
亨廷顿认为,军官的专业技能必须在长期的教育与经验中获得,这是专业技能客观标准的基础。[13]军事教育是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建立的基础,同时,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随着军事教育的成熟而完善。为确保军官职业教育得到有效实施,美国国会以法律的形式对军官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从西点军校的建立,鲁特对军事教育的改革,到参谋军官被正式列入军队序列,后备军官训练团的成立,再到针对职业军官开展道德培育,军官职业教育体系逐步建成。一方面,美军职业教育体系的发展升级,提升了军官的职业能力。二战前,美军只有初、中、高三级军官职业教育体系,今天已经发展到任命前教育、初级职业军事教育、中级职业军事教育、高级职业军事教育和将官职业军事教育等五级军事教育体系;另一方面,美军在大力开展职业教育的同时,兼顾军官的品德教育,使军官的“软硬”素质同步提升。同时,美军的军事教育在长期发展中,逐步借助国民教育的优势,对职业军官进行“军地”联合培养;或者直接依托地方高校进行军地通用性教育,实现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并节省了大量军费开支。
(二)以军事法律为依托,保证职业化制度建设
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国会一直以立法的形式为其提供保障。经过长期发展建设,从建国初期的《和平时期军队建设法》,到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战时法》,再到《军事统一法典》,美军为军官职业化所搭建的法律框架基本完善。美军已经建立了覆盖指挥、人事、后勤、装备等在内的法律体系,并且各法令之间内洽性极高,促进了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的有效建立。美军的各项法令层次清晰,结构合理,针对性强。美军内部不同的法律规章都由不同层级的部门制定和实施,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和作用效果。以人事制度为例,《军事人员管理法》统筹协调国防部门和社会其他部门间的关系,由国会及总统颁布;《国防军官人事管理法》是其他军事法规制定的原则和依据,由国防部颁布;《陆军条例》是根据上级法律,制定军种内部法规,由各军种部长及司令部颁布;《美国陆军军官手册》是解释上级法规的规章制度,由各军种颁布。从上至下依次颁布的人事法规,既各有侧重,作用范围和法律效力各不相同;同时又能够保持各法规之间稳定性和连续性的统一,使军官在选拔、培训、考核、晋升、任免、交流、轮换、奖惩、退役的过程中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以军事理论为牵引,探索职业化发展方向
在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军事理论一直为其探索发展方向。在军事理论上的探索,是实现军官职业化成本最小、最便捷的途径。战争是军事理论产生的直接推动力,美军经过两次世界大战和越南战争,推动了军官职业化理论的发展和职业军官道德教育的研究。这些军事理论的产生,并不是在美军内部独立完成的。一方面,美军依托从事军事理论研究的民间智库(如兰德公司)和地方高等院校等“专业咨询机构”,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军事理论研究;另一方面,美军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理论研究机制,包括计划、预算、监督、检查、评估等各个方面,以促进理论评估有效进行,并保证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美军在科学的理论研究机制框架内,广泛依靠军内外研究机构进行理论研究,既确保了正确的理论研究方向,又拓展了理论研究空间。美军将军事理论研究置于自由、开放的学术氛围之中,保证了理论研究的多元化,为军官职业化制度的建立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理论支撑。
四、美军军官职业化制度对我军的启示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官职业化制度,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和实际。为此,我们必须把握如下几条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我军是人民的军队,必须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二是贯彻“四个全面”的战略指导,我军的军官职业化必须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方针;三是坚持人民军队性质,必须始终保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四是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官兵在军官职业化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在此基础上,我们来探讨美军军官职业化对我军职业化建设的有益启示。
(一)军事教育是基础
针对军官开展职业教育是军官职业化制度建立的基础,因此,职业化改革的前提是要充分尊重军官的主体地位。大力开展军事教育,将军官的专业化作为教育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应立足于我军实际,借鉴美军军事教育的先进经验,加快推进军事教育改革。同时,加快形成学历教育与任职教育相衔接、军队教育与国民教育相协调、部队实践与院校培训相补充的具有我军特色的军官教育新格局。一方面,要结合岗位任职的具体需要,对军官进行系统性培训,掌握必备的职业技能;另一方面,需对军官职业生涯进行详细规划,立足个人发展的长远需求,全方位提升个人能力素质。
(二)军事法律是保障
法律是一切制度运行的保障。完备的军事法律为军官职业化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使军官职业化改革能够顺利推进。美国国会为军官职业化制度的建立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律,并且通过不断的修正和完善,使制度在具体运行的过程中都能得到相关法律的支撑,为制定各项决策提供了法理依据。为在我军内部顺利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进行职业化改革,需要完善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由于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涉及范围广,部门多,环节复杂,必须建立纵横协调的综合性法律体系,以调整改革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责、权、利关系。
(三)军事理论是先导
军事理论指导军事建设,深入研究军官职业化理论为军官职业化制度的建立探索出合适的发展道路。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是一项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难度系数大的系统工程,与军官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对部队战斗力的提升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在具体实施之前,应结合我军实际,尊重军官在职业化改革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进行充分的理论探索和实验论证。同时要注意到,军官职业化制度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建立的,在改革方案实施之后,应根据改革结果的反馈,适当调整理论研究的具体方向,使理论探索和实践应用相结合,建立军官职业化制度理论研究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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